2专家立法
再说说所谓的“法学家的法”或“专家立法”或“精英立法”,专家立法有着其独特的优势。专家之所以能够被称为专家,一般都是在于其在相关研究领域著书立说,成果斐然,取得公认的成就;专家的优势尤其在于“专”字,所谓“术业有专攻”,专家往往长时间浸淫于某一个专门领域,对个中问题往往有深刻的见解和独到的看法。立法过程中,专家往往能够博古通今,从中国的夏商周到唐宋元明清,从古希腊罗马法到今天的英美法系欧陆法系,引经据典,旁征博引。专家正在我国立法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比如罗豪才、应松年教授等行政法学者主持的行政立法研究组在《
行政诉讼法》、《
国家赔偿法》、《
行政处罚法》等法律制定过程中,陈光中等教授在《
刑事诉讼法》修订过程中,高铭暄教授等在《
刑法》修订过程中,梁慧星、王利明等教授在《
合同法》等民商法律的制定和修改过程中都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专家立法最大的好处就在于专家往往能站在一个相对独立超脱的位置上,理性客观的思考问题,从目前的发展趋势看,专家在立法中的作用还会不断加强。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专家立法目前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我们说社会对专家学者的角色预期是学识渊博,人品高洁,对专家立法的质量和效果也有较高的期望值。但是专家也是食人间烟火的人,也有其弱点和不足。首先,由于受专家自身的角色定位和生活阅历的制约,专家起草的法律文本往往书生气过重,多少有些理想主义的成分在里面,时有照搬英美德日法乃至台湾地区法律法条现象的发生,与实践结合的不够紧密。这是因为专家更多的时候是在西文和中文的法学书库丛林中穿梭,实践操作经验本来就比较匮乏。而且立法这个问题上适度超前是必要的,但是要知道“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心急吃不了热豆腐。第二,专家已经成为“家”,往往手下“弟子三千,贤者七十二”,已经不必自己冲锋陷阵,将立法任务交给弟子门生来做。不少专家的“盛名之累”累在学术之外,某种意义上成了社会活动家,学术创造的动力和能力都开始减退,于是有的专家出于情面或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学术声誉承担一些力所不能及的任务,提出的立法建议和方案有时也难免空泛。第三,专家往往视参与立法工作为对自己学术价值的最好肯定,颇有些“受知遇之恩”的感受,在法律修改实践中专家很难不顾及官员特别是高层的既有倾向或已经定下来的“调子”,有时不能做到完全超脱,提出的制度安排也只能是“带着脚镣跳舞”,受到一定的束缚。第四,在我国目前的立法过程中,专家更多的扮演着“智囊”或“军师”的角色,尚不能起到一锤定音的作用。比如专家相互“叫真”各持己见的时候,立法的结果会怎样呢?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专家知名度的高低、意见感染力的强弱、官员的固有倾向以及对专家的认同度,而决定性的还是官员。有时候专家立法的结果都不是专家所预先设计的结果。[参见江小涓:《中国推行产业政策中的公共选择问题》,载《经济研究》1993年第6期]还是以前面提到的那部法律为例,后来又举行了一次约40人参加的某某法修改高层专家会议,与会代表中云集了德高望重的法学泰斗和学富五车的两院院士,在北京的高级宾馆里紧张的开了三天会,但是对这部法律的修改仅仅起了十分有限的推动作用,据会议工作人员介绍,这些专家学者几乎在所有问题上都存在分歧,也没有能够得出什么“共识”,这个例子引人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