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银行开业许可制度比较研究
李金泽
【摘要】外资银行开业许可的监管可以说是一国监管外资银行的一项核心内容,它直接涉及到外资银行进入东道国市场的资格问题,反映了一国对于外资银行发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由于历史和现实经济法制等原因,各国在外资银行登记监管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本文拟就国内外有关外资银行开业许可的制度进行比较,但愿对我国相关法制的完善有所启发。
【关键词】外资银行 开业许可 银行法
【全文】
外资银行开业许可的监管可以说是一国监管外资银行的一项核心内容,它直接涉及到外资银行进入东道国市场的资格问题,反映了一国对于外资银行发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由于历史和现实经济法制等原因,各国在外资银行登记监管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本文拟就国内外有关外资银行开业许可的制度进行比较,但愿对我国相关法制的完善有所启发。
一、外资银行选择开业组织形式的监管
从各国银行法制来看,外资银行在东道国进行营业活动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如下几类:(1)外国银行分行(Branch),它是可以经营全部商业银行业务的外国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的地位,其资产负债是总行资产负债的一部分;(2)代理行(Agency),是指可以经营部分银行业务的外国银行分支机构;(3)代表处或办事处(Representative Office),是用以联络、便利银行与当地客户之间的交易活动或代表总行与东道国各界联系,而不能经营银行业务的外国银行附属机构;(4)外资子银行(Subsidiary),是外国银行依照东道国法律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从事银行业务的子公司;(5)合资银行(Joint Venture),是指由外国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和东道国国内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共同投资组建的、在东道国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银行机构。但是也有一些国家或地区采用了比较特殊的组织形式,如纽约州银行法允许外资银行采用外资银行信托公司(Foreign-owed Bank and Trust Company)、投资公司(Investment Company)的形式。
各国银行业开放的程度和法制取向不同,产生了不同的有关组织形式选择的规则,尤其是在限制某些组织形式形成了一些特色。从主要监管法制来看,主要有如下几种比较特殊的选择体例:
其一,限制分行的设立,鼓励子公司或合资公司的组织形式。此类以过去的加拿大(新的加拿大《银行法》已经允许外资银行设立分行)、芬兰、冰岛等国家为代表。此种体例主要考虑到在当地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外资银行便于监督和管理,避免对分行监管的不便。
其二,鼓励选择分行形式,限制独立子公司或合资公司形式。该种体例主要以日本、新加坡和香港为代表。这种体例主要基于分行不是独立的法人,可以并且必须得到其所属外资银行强大资金实力和网络的支持,其总行及总行所在国家应该承担相当的管理和救助责任。这种形式可以适当减轻当地监管当局的监管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