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人柯武钢和史漫飞在他们的《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和公共政策》一书的中文版序言中,对欧洲文明与其他文明的发达速度和发达程度的原因做了一个比较:一千年前无人预见到欧洲文明会领先于东方文明,那时华夏文明和伊斯兰文明都拥有高超的技术知识和组织知识,它们的文明远较欧洲文明引人瞩目。但是最近这一千年是西方世界的至福千年,欧洲文明及其直接后果是创造了高度的物质成就,并开创了一个史无前例的持续创新和经济增长过程。西方技术文明的演变与欧洲人获自中国的有益知识很有关系,欧洲人完善了这些引进的技术,就像现在越来越多机敏的东亚人剖析西方发明一样。由于欧洲人实现了物质上的进步,他们的营养标准、居住状况、医疗条件、教育水平、预期寿命、文化成就、安全和自由都大为改观。然而现在人们越来越认识到,欧洲人能创造出现代技术文明的原因,就在于他们开发并贯彻了一套人类交往的规则,它抑制了机会主义和权力的滥用。这些规则被称为“制度”。[1]
这是两个西方人为他们的著作翻译为中文说给中国人听的。我们不便在意他们的自豪之情。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他们所说的不仅是事实,同时也是切中要害的。我们唯有从物质文明和制度文明两个方面急起直追,方能复兴我们的华夏文明,方能有效地与西方人比肩和重新竞争。
关于制度文明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价值,中国人不是没有认识,只是认识是参差不齐的。学界精英如经济学家吴敬琏就有关于“制度重于技术”的宏论。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米勒的名言“中国不缺经济学,缺的是法律”,在中国学人的著述中,则是频繁地被引用。然而就普通的中国人而言,就更多的中国学人而言,对制度问题的重要性,还是疏于注意的。法律学人所研究的几乎全部是属于制度范畴的东西,但人们通常是身在庐山而难识庐山。人们谈论琐细、偏怪的东西多,无补于实际生活的东西多,而切中要害的少,能从正面积极推进中国制度文明的东西少。中国有一句广告词:“特别的爱给特别的你”。在中国法律制度以至整个制度文明本身还亟待改进和完善的制度背景下,从制度的意义上重视制度问题的人自然不多。换言之,在既有制度文明的状况下,难能避免目前法学领域的这种基本状况。法学界要真正从学术的误解中走出来,还需要一个过程,这个过程应当是同法律制度文明的进程在总体上一致的。就这个意义而言,我们并不需要对中国法学界的状况有痛心疾首的感觉。
重要的问题在于这样两个方面:第一,要有尽可能多的人能够清醒地认识这种状况和过程,并为缩短这一过程作有效的努力。去年8月我在中德法学第一次对话活动中作为中方学者代表发言。事先双方拟好的学术主题是法学和法律中的伦理学问题。我不知道中方参与这一主题拟订的人是基于什么而同德方确定这一主题的。这是一个看来很有学术气息、很有学养的题目。但我作为中德法学第一次对话活动所邀请的中方唯一的主题发言人,面对这个题目,有许多感触。我在发言中一开头便就这一主题发表看法。我强调,我们中德两国法学家和法律工作者能够就法律主题对话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但我们在对话的开始之际,需要注意中国和德国的国情的区别,需要注意中德法学家和法律工作者注意力的区别。一个重要的区别是:德国早已是法治国家,德国的法学家和法律工作者所注重的已经是层次比较高的一些法学问题和法律问题,比如法学和法律中的伦理学问题。而中国还是一个走向法治的国家,中国的法学家和法律工作者现在需要注重的问题,主要是法治建设中的一系列基础性的、现实的问题,例如法如何才能有好的质量,如何使我们的法成为良法,如何更好地将所制定的法在社会生活中予以有效实行,而主要不是诸如法学中的伦理学之类的问题。我不是反对研究和交流法学和法律中的伦理学问题,我是说在中德法学第一次对话这样一个难得的时机,选择什么样的主题更好,确实是一个关系到交流效果的要紧的问题。也就是说,我主张法学要关注法治实际生活,法学工作者要参与法治实际生活。法学就其本性来说,是实在的学问而不是玄学。西方国家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首要价值就在于培养法律方面各种各样的经世之才。这是它们的学术传统。在那里,玄学是很少有市场的。然而在我们这里,情况通常是正好相反。二十年来我们的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往往是与实际生活远远相疏离的。所以,我在那次交流中以《当今中国法的实施问题》为题作了演讲,效果是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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