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开国之初立法观念的范本 ——董必武立法观念研究
周旺生
【关键词】董必武立法观念 价值与功用 新法与旧法 态度和方法
【全文】
新中国开国之初立法观念的范本
——董必武立法观念研究
周 旺 生
一、开国之初权威立法观念的立言人
新中国不是凭借法治途径创建的,恰好相反,她是以突破旧政权法律制度的藩篱和桎梏为前提条件而诞生的。然而新中国一经问世,她就需要像古今所有国家政权那样,建立和发展自己的法律制度,以巩固自己的地位,以维护自己人民的权益,以保障自己职能的有效实现。这就需要有新法制的立言人,首先需要有作为新法制前提和基础的立法方面的立言人。
新政权立法的立言人,通常属于为新政权降生制造舆论的经典思想人物和直接领导创建新政权的开国元勋。前者如呼吁资本主义时代来临的那些启蒙思想家,后者如优士丁尼、拿破仑和中国封建王朝的帝王们。前者鼓吹理论,后者收获果实。但这是就一般情形而言。在中国新政权建立的时候,没有群星灿烂的思想人物群体,开国元勋中最主要的领袖人物们在百废待兴的局面下一时也难以顾及为立法立言。客观情形需要产生与之相适应的立法代言人。董必武就是这样一位由历史选择的人民共和国开国之初的立法代言人。
董必武早年东渡扶桑,专攻法律,回国后一度从事律师实务,成为他生活的那个时代难得熟谙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的人才。投笔从戎、献身人民革命后,董必武直接参与和领导了革命法制建设的许多活动。早在大革命时期,为支持旨在配合北伐战争的湖南湖北农民运动,有效打击土豪劣绅破坏北伐的行径,以共产党员身份加入国民党的董必武,主持当时国民党湖北省党部会议,制定了《惩治土豪劣绅暂行条例》和《审判土豪劣绅暂行条例》,还通过具有法律性质的土地问题决议案和有关地租、雇工、查办土豪劣绅、工农联合、农民协会等35项决议案。这些实践不仅使董必武本人在共产党内成为把革命和法制合为一体的第一位重要人物,也开启了中国共产党人运用立法形式领导人民革命的实践。1934年董必武出任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最高法院院长,兼任工农检察委员会代理主任。1945年他代表解放区参加旧金山联合国制宪会议。1948年担任华北人民政府主席,领导制定了诸多有关人民民主政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1949年9月,董必武受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筹备委员会委托,负责主持
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起草工作。共和国成立后,他曾出任政协全国委员会副主席、国家副主席和代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在党内为历届政治局委员,并曾当选政治局常委。这些都是地位很高的职位或职务。而他在共和国开国之初所担任的政务院副总理、政务院政法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等职务,在党内是负责政法工作的最高领导人,对新中国包括立法在内的法制建设事业更具实在性。
董必武的学识理论造诣,他参与和领导立法和法制的实践经验,他担任党和国家重要职务的地位,使他成为新政权和执政党在法学理论和法制实践两方面都举足轻重的领导人物,使他的立法观念成为毛泽东思想法律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使他有条件并且事实上成为新中国开国之初权威立法观念的代言人。
董必武是新中国开国之初权威立法观念的立言人,也在于他的立法观念在新政权主流法制观念中所处的位置,同当时的历史环境能够给予立法观念的位置是吻合的。在当时的情境之下,新政权既急切需要立法建制,又限于百废待兴的局面而难以把最重要的注意力投向这一领域。形势在客观上只能把立法置于第二乃至第三的地位。即使在法制领域本身,亟待面对的司法改革和既有司法队伍的改造、重建,以及新的司法制度的建置,也使得新政权难以一直把立法置于显豁的地位。同这种历史痕迹相对应,在董必武的法律思想体系中,立法观念的地位似乎不及司法观念的地位那样重要,关于立法的论述似乎也不及关于司法的论述那样广泛和丰富。在今人编辑的《董必武法学文集》和《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中,少有立法问题的专门论作,有关立法方面的思想观念,一般都散见于非专门化的论述之中;而专门论述其他问题比如司法问题的著作则比较多,单是《董必武法学文集》中,就有诸如《要重视司法工作》、《关于整顿和改造司法部门的一些意见》、《关于改革司法机关及政法干部补充、训练诸问题》、《论加强人民司法工作》、《司法工作必须为经济建设服务》、《改善审判作风》、《法院判决案件不应受当事人威胁的影响》、《当前司法工作的几个问题》等近20篇专论司法问题的文献,这恐怕主要不是编辑的倾向。正因为董必武的立法思想观念是当时法制建设重要领导者中尤其丰富的,同时他的立法思想观念在重要领导者的法律思想体系中,在董必武自己的法律思想体系中,都处于这样一种位置,我们可以说董必武的立法观念是当时整体立法观念的典范性表现,他的立法观念就是与那个年代历史环境相契合的范本。
人们对董必武法学思想的研究,迄今主要偏重于从总体上研究他的法制思想或法治思想,也注意研究他的司法思想和诉讼法思想,还注重研究他的法学研究和法学教学方面的思想。对于他的立法思想或观念,人们往往只是在研究他的法制思想时有所涉及,或是把他的立法思想或观念作为他的法制思想的组成部分与其他法制思想一并研究。这种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立法思想或观念在董必武法学思想体系中,并没有占据显著地位,是董必武法学思想体系的实际面貌的一种反映。
董必武立法观念自身的内容和体系,带有鲜明的历史印痕。它所涉及的都是立法的基本问题,特别是当时立法所面临的急迫问题。我们在下文可以看到,董必武立法观念中的重要议题,关涉立法的价值与功用,立法与法制,法律体系与法律完备、新法与旧法,立法与党的领导和群众运动,立法的态度与方法等等。董必武关于这些问题的观念,实际上是他所处的那个年代的历史,在立法观念上的折射,是一个具有新政权法制建设重要领导人身份的历史人物,对当时立法的历史性记录。这一点,同样可以印证董必武是开国之初权威立法观念的立言人,并可显明他的立法观念正是新政权和当时执政党立法观念的范本。
二、立法的价值与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