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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在制度文明中的位置

  另一方面,没有法典便难以集中便利地了解和认知一定的法律制度文明。同以上陈述的法典是了解人类制度文明尤为权威集中的典籍这一规则相对应,如果不了解一个时期一个国家的法典,或是某个时期某个国家的法典还不曾为人们所认知,人们便难以集中便利地了解和认知那个时期或那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历来人们对于希腊和罗马两种法律制度文明的了解,差异是非常明显的,人们对罗马法律制度文明的了解远远甚于对希腊法律制度文明的了解。这里一个主要原因,正在于人们有着系统的罗马法作为自己认知和研究罗马法的根据,而对于希腊法,人们迄今尚无一个比较集中的法典作为认知和研究的根据,因而只能凭借一些零星的其他资料管窥希腊法的面貌。西方学界论及这一情形时,一个基本的看法是:由于没有或迄今未能发见当时的法典,因而对希腊法的研究不能不受到阻碍。[3]人们现在论及希腊法,虽然知道希腊城邦都有自己的法律,多数城邦的法律是规定得非常详尽和完备的,而这种详尽和完备是由于公元前7世纪以后发动的声势浩大的法律编纂运动所形成的结果,那时有好多著名的立法家,尤负盛名的就是梭伦、扎勒卡斯、查龙达斯。但由于这些所谓详尽和完备的法律或法典,包括梭伦立法所产生的法典,迄未发见,人们现有的关于希腊法的知识,还只是来源于种种著作、铭文和在埃及、美索不达米亚和巴勒斯坦发现的与希腊法有关的间接的文献资料。[4] 而此类资料是远不及法典能够为我们提供集中便利的研究和认知希腊法律制度文明的根据的。
  迄今人们对于埃及法所知甚少,可以进一步说明有没有法典,或是法典是否为人们所发见,是人们能否真切认识和研究某种法特别是某种古代法的主要的钥匙。我们知道埃及法有三千年以上的历史,是比之其他任何法都更有悠久历史的一种法,从公元前4000年尼罗河文化早期阶段到公元前30年罗马占领期这段漫长时期,埃及法一直存在着,但我们今天对埃及法却是甚少了解。这原因就是埃及法未能给予我们提供一个或若干个比较集中系统的法典;或是埃及法也有法典,但却为历史的尘埃所存封。尽管许多希腊的历史学者断言埃及有几位以立法而闻名的法老或国王,例如公元前8世纪埃及第二十四王朝的最后一位国王博克霍利斯,就被认为是一位伟大的法律制定者,据说希腊早先的立法者梭伦就是到过埃及受到博克霍利斯立法工作的启发的;然而由于没有一部埃及法典得以传承,法老或国王们的立法勋业,他们对人类较早时期的法律制度文明所做的贡献,便无人可以了解。人们今天仍然在梦想着有一天可以使埃及法重见天日,而这一梦想,恰好也是寄望于有一天埃及法典被发掘,或是从目前已经发现的数以百计的诸如契据、合同之类的埃及法律文件中整理出一部当时的法典来。
  法典的出现,法典编纂的开展,是需要具备条件而不是随意便能进行的。庞德在《法律史解释》中按照他的观点阐述了法典和法典编纂的条件所需具备的条件。他说:“有两类国家已采用法典形式。一类是拥有发达的法律体系的国家。这类国家中的法律传统成分竭尽了法律发展的可能性,因而需要一个新的基础,以促进新的法律发展。另一类是面临法律整体发展而立即需要一个基础的国家。我们可以看到,这些国家中存在着导致法典编纂的四个条件:(1)现存法律材料的法律发展的可能性暂时不存在;或者因该国家过去没有法律而缺少现成的法律材料;(2)现存法律通常不便运用,通篇古语,而又无确定性;(3)法律的发展重点已移向立法,而且一个高效率的立法机构已发展起来;(4)在政治社会的各个地区发展了或接受了各自不同的地方法律后,通常需要一个统一的法律。” [5] 按照庞德的意思,法典的产生和法典编纂的进行,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如果不存在他所说的可以导致法典编纂的条件,便无以产生法典和开展法典编纂。这一点也可以表明法典在制度文明中的重要地位和更高的规格。
  梁启超在他的《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一文中阐述法的发生发达过程时,专门论述了法典是成文法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他看来,法典的编纂或出现,是以成文法的发展为前提和基础的。法典,需要对既有成文法予以整合始得产生,没有一个个成文法的积累或积淀,法典编纂便成为无源之水。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法典亦即李悝的《法经》,便是基于对此前各个诸侯国的成文法的总结整合而成的。没有齐国颁布的《宪法》[6]、楚文王颁布的《仆区法》(前689年)、楚之荆庄王的《茅门法》、晋文公颁布的《被庐法》(前631年)、晋国士会编纂的《晋国之法》(前593年)、晋国范宣子所著《刑书》和赵鞅将其铸为《刑鼎》、郑国子产所铸的《刑书》(前536年)、郑国邓析所造的《竹刑》,便没有在它们的基础之上产生的法典亦即《法经》。[7]另一方面,经过整合而产生的法典,则在先前成文法的基础上,将一定的制度文明向前推进一大步。正是由于有了《法经》,此前各诸侯国的成文法所建置的制度,才得以集中系统地体现出来并向前发展一大步。可见法典在法律制度文明中是更高规格的制度形式。
  法典和法典编纂不仅在古代和近代为人类制度文明的进步做出巨大贡献,在当代,法典和法典编纂对于推动各国制度文明的发展,更有广阔的空间。随着经济全球化现象的发展,国际组织和国际协议的增多,国际交融进程的加快,也随着法律民族主义的减弱和法制现代化尤其是比较法的发展,各国和各民族不能不更多地注重相互之间的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的交融、借鉴或移植,而法典和法典编纂在这一过程中,自当担负更大的责任,并由此也将进一步显示其在制度文明中的突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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