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设现代法治国家与发展现代立法
现代法治国家与现代立法 丢弃人治,实行法治,建设法治国家,固然会使立法得以加强,会将立法置于重要的地位,但如果仅仅笼统地强调推行法治、重视立法,还远远不够。因为法治和立法有不同类型的区分。在民主制度和封建集权专制制度下,都可以实行法治,都可以重视立法、将立法置于特别重要的地位。例如中国秦王朝虽然是实行高度集权专制制度的封建王朝,但由于它采纳法家以法治国的主张,也实行法治,也给予立法以高度重视。我们所要实行的法治,所要建设的法治国家,决非这种旧的、落后的法治和法治国家,而是现代法治和法治国家;我们所要加强的立法,所要给予突出地位的立法,决非这种旧的、落后的立法,而是现代立法。
先哲的法治学说 从很早的时候起,不少先哲志士就崇尚和追求法治,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就反对人治、倡言法治,反复强调实行法治具有必要性和优越性,阐述了法治比人治理智和公正、比人治正确和高明、比人治稳定和可靠的观点,认为法是最优良的统治者,提出法治优于人治的著名命题,系统地贡献了他的法治学说。[9]与亚里士多德生活在同一时代的中国先秦法家,反对儒家的礼治、德治和人治思想,提出了以法治国的主张。法家中的韩非还总结了先秦法家的思想,建立了相当完整的法治思想体系。不仅如此,法治思想还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在实践中得以实现,韩非的法治思想就为秦始皇在实践中多所采纳。
但是,由于古代思想家、政治家主要是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来倡言和实行法治的,因而这种法治并非必然带来民主的社会形态。依照中国先秦法家学说建立的秦王朝,倒恰恰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高度集权专制的、与民主社会形态根本对立的封建王朝,所以,实行法治并不一定就能赢得广泛的民主。
作为治国方略的法治与作为经济关系表现的法治 法治只有不仅作为一种有效的治国方略而且更作为一定形态的经济关系的必然要求、必然表现,而产生、存在和发展时,它便能对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起广泛的、稳定的、持久的推动作用。这种法治,就是近代意义上的法治,就是从十九世纪中后期开始逐渐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兴起的法治。这种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它是制服封建集权专制的有效手段;作为一定形态的经济关系的必然要求,它深深植根于典型的、发达的而不是简单的商品经济生活中。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必然要求实行法治,而法治又转过来成为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有序、稳定和进一步发展的可靠保障。这种法治,才同比较广泛的民主相伴而行。而如果这种法治不是以贫富过于悬殊的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为基础,而是以真正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关系为基础,就会不仅在表层上而且在实质上同真正广泛的人民民主相伴而行。
从近代法治产生以来,经过百多年的发展,今天绝大多数国家已成为法治国或正在走向法治。当代法治国家所实行的法治,已不仅是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存在,而更主要的是作为经济生活的必然要求存在。今天,实行法治已是国家生活、社会生活和公民生活的主流,在今日这个世界,谁抓住了法治,谁就把握了时代的主旋律,谁无视法治、谁丢弃法治,谁就会落伍,谁就不算时代先进行列中的成员。
现代法治的主要标志 现代法治如同以往法治一样,也是由立法和法的实施两方面构成的。诚如亚里士多德所言:“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10]然而,现代法治的这两重意义与以往法治的这两重意义是不同的。以往法治中所谓“良法”,通常总是首先反映少数社会成员即统治者的意愿,而守法则通常总是首先由普通社会成员即被统治的广大人民群众为主体的。近代意义上的法治,比之以往法治大大前进一步。而我们所要建设的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则要比资产阶级当初所建设的近代意义上的法治更先进。
这种现代法治的主要标志应当是:(一)国家生活、社会生活和公民生活的各个基本方面或绝大多数环节,都依法运行;国家一切权力的存在和行使都必须有法的根据;社会生活的众多方面都必须接受法的调整;社会成员以公民的身份进行活动,其各种行为都必须以法为规范,享受法所确认的权利,履行法所规定的义务。(二)这种法有利于社会进步,有利于维护社会安宁,有利于保障人类的生存权、自由权、平等权、财产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只要不侵害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利益,凡是法未禁止的,任何个人和组织都可以按自己的意愿活动;没有法的根据,一切个人和组织的合法利益不受任何方面的剥夺,一切公民不受任何个人和组织超出法的范围所追加的义务的约束。(三)所制定的法在国家生活、社会生活公民生活中具有最高地位和权威,获得普遍的服从,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凌驾于其上,任何个人和组织违反了法都要受到应有的追究。
我们所要建设的法治,就是这种法治,我们所要发展的立法,就是这种法治所要求的立法,就是这种法治之下的立法。
(三)当代中国社会发展与法治前瞻
中国社会与法治发展的既有状况 法治与市场经济有天然的联系。当代世界,没有实行市场经济而不实行法治的国家。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社会,必须是也必然是法治社会。中国社会正朝着建立和健全市场经济体制这个目标运行,只要这个目标不变,中国也必然会朝着法治国家的方向发展。但发展的进程会是怎样的,战略任务何在,前景如何,对这些问题给出正确答案,是离不开研究中国国情的。
现在中国社会与法治的发展,是以过去数千年的旧制度、旧传统为历史渊源的,是以近五十年的社会和法治发展为直接基础或曰起点的。观察和预测中国社会发展与法治前景,需要对这个渊源、基础或起点,有清醒的了解。
建立在排斥商品经济的物质基础之上的数千年旧制度、旧传统,除却能为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现今中国社会与法治的发展提供诸多殷鉴之外,鲜有正面的东西可以汲取。而最近几十年尤其是共和国的前三十年中国社会是怎样发展的呢?可以认为,共和国前三十年的中国社会生活主要是一种政治社会生活。中国社会是在执政党的领导下,主要通过动员社会成员,每隔一个时期抓一中心工作,在摸索与设想相结合而以摸索为主、成功与失败相交替而有时或有些领域更多的是失败或不成功这样一个历史过程中走过来的,确切地说,主要是摸过来的。政治生活在长时期里是无往而不在。“左”和“右”这样一些典型的政治词汇至今仍然是许多人所熟悉和常用的。几十年来中国法治的命运就是同这一社会发展的历史过程、历史特点相通的,有所不同的是,法治发展过程中失败或教训深刻的方面还更多一些。历史的惰性力是不可低估的。这就是我们的基础,就是现今和未来中国社会与法治发展的起点。谁都难以隔断未来的发展与这个基础和起点的联系,都难能完全抑制这个基础和起点以及前述那个渊源所可能产生的种种影响。我们的历史包袱是沉重的。
改革:中国社会与法治发展的任务和方向 中国社会与法治的既有状况,从根本上规定了现今和未来中国社会与法治发展的战略任务或方向,就是变革历史的旧状况,由政治社会向经济社会转变,由人治向法治转变。而这种变革应当是否定、扬弃、继承和建设的诸位一体的结合。
中国由政治社会向经济社会转变已从经济体制改革入手进行十多年。中国法治的改革也必然会提上日程。社会经济体制改革再进一步,就必然会历史性地提出并解决这个课题,除非人们不想社会按其自身规律发展而想让社会按其主观爱好发展。即便出现后一种情况,也只能在法治改革的进程上发生影响,不能在改革与否这一点上发挥根本作用,否则,现代社会发展的规律就不成其为规律。
中国法治改革的任务至少包括如下数端:一是法治体制改革。包括总体体制、立法体制、执法体制、司法体制、法律监督体制等方面的改革。例如在总体体制上应当实行由党政法一体化向党政法分开转变,由党政法形式上的分开向党政法真实地分开转变。二是决策根据的改革。个人的意志或一言一行便能决定小到一法一制的存废、大到整个法制的兴革;任何时候都把立法以至整个法制视为中心工作甚至某一具体形势的服务工具;仅从一城一池的得失考虑;只注意符合、迁就国情、实际、现状,而不注意改造它们中消极的东西……,将决策建立在这一类的基础之上的状况,是需要改变了。三是观念、理论的改革和法文化的再造。例如经验至上,漠视理论,只讲成熟一个制定一个而无视规划,强调立法只能是对既有经验的总结而不能作预先规范调整,认为在社会改革期间不宜积极立法因而消极地看待法的稳定性……,这类观念或理论,都在改革之列。四是技术改革或运作方式、运作模式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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