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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立法五十年(下篇) ——1949-1999年中国立法检视

  中国立法与政治国情 五十年来的中国政治,是以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宪法确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国家制度作为主要的物质设施的。这种政治的基本内容,在前三十年主要是阶级斗争政治,包括全社会范围的阶级斗争和执政党内部的路线斗争;在后二十年主要是改革开放政治。这种政治的基本运作方式,则是前三十年的群众运动和每隔一段时间便产生一个的全国性的中心工作,和后二十年的由群众运动向行政、经济、法制以及间或也有出现的群众运动相结合的转变;而在前后整个期间,则都贯穿着党的领导。作为与这种政治相伴随的治国基本方略,前三十年主要是人治,后二十年则逐步开始由人治向法治或由人治向人法并重的转变。
  中国的政治状况和政治生活特色,不能不折射到立法方面来。比如,没有社会政治生活的变化,刑法中的反革命罪便很难被危害国家安全罪所取代。没有二十年来国家制度的发展进步,就难有一系列有关宪政、民主方面的立法的出现,难有宪法特别是行政法等法的集群的较快发展。将中国的政治国情因素与立法联系起来,就使我们考虑到这样几点:其一,中国政治的核心是党的领导。几十年的立法主要是由党领导的,这特别表现为党是立法的实际或主要的决策者。中国立法的得失成败,也可说就是党领导立法的得失成败。解决未来中国立法的问题,实现中国立法的现代化,必须正确解决党与立法的关系问题。其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应是有利于立法发展的资源性因素。过去这一资源性因素对立法的作用未能有效发挥。要转变这种状况,使这一制度由宪法上载明的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转变为实际生活中的真实存在的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其三,中国政治的内容和方式对立法有资源性的作用,亦有阻力性的作用,弄得不好,阻力性的作用更大。立法者的任务应当是尽可能地发挥其资源性作用,减少其阻力性作用。五十年来,立法在各个时期的重心或主要任务,总是同执政党和党所领导的国家在各个历史时期的中心任务或中心工作水乳交融。建国初期立法的重心在于巩固新政权,完成民主革命的遗留任务,并实现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转变。之后的阶级斗争为纲的岁月里,立法便是阶级专政的工具。七十年代末以来,民主法制建设和建设法治国家渐次提出,阶级斗争为纲和其他大规模的政治运动及群众运动退出政治生活舞台;同时,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成为国家生活的重心,市场经济建设逐步成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同政治生活的内容和方式的变化相对应,立法提上国家生活的重要日程,立法的内容也反映出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的节拍。八十年代初,中国民主法制在新的历史时期刚才起步,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刚才展开,因而立法所产生的法律,主要是有关国家机构、公民基本权利义务和中外合资经营等方面的法律。到了现在,立法的重心则同建设市场经济、法治国家紧密相联。这种情形对立法适应各个时期国家和社会生活的主流需要是有益的,但也使立法失却其他种种价值。立法内容与政治内容应当有联系也有清晰的分别,立法运作方式与政治运作方式难以避免联系但更应注重分别。
  中国立法与历史文化传统 当代中国的思想文化,以及与之紧密相联的对今天发生影响的历史传统,同样呈现出中国有史以来的新状况。一方面是国家提倡和推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邓小平理论并以此作为主流意识形态。另一方面,中国原有的历史文化传统仍然广泛且深刻地发挥着影响力,数千年未曾中断的灿烂的民族文化传统的正面影响,过时、落后、消极以至阻碍社会进步的旧有文化传统的负面影响,还有介于两者之间的很难说属于正面还是负面的影响,同时并存。在文化建设取得许多明显成就的同时,公众的文化水平、科学技术和管理水平都还落后,有数亿文盲或半文盲。
  当代中国立法的发展,不完全是在“当代”这个时间概念下的发展,不是在全然与先前立法不相关联的过程中的发展。实际的情形表明,它是历史的立法的一种特殊的继续,无论它与历史的立法有着怎样不同性质的区分。当代中国立法作为历史的中国立法的继续,它受到后者的积极的、消极的和中性的三方面的影响。以为中国传统立法文化对当代中国立法,就是一帖毒药,或者就是一座宝藏,都不合乎事实,都是对当代中国立法与中国传统的关系的不当认识和态度。
  中国文化传统对当代中国立法的积极影响,特别表现在中国立法文化传统中的成文法传统,对当代中国立法仍然保持着深远的影响力。成文法的产生,是人类文明的一大重要进展,反映了人类在选择立法方式和法的形式方面的一个重大进步。成文法是继习惯法之后产生的一种法的形式,它的出现,表明人类在以法的形式解决社会问题、调整社会关系方面,认识更为细密,也标明人类社会的发展对立法方式和法的形式的要求达到一个新的水准。中国从很早的时候起就逐渐形成了成文法传统,这是中国传统文化对后来中国立法、包括这五十年立法的一种积极影响,也是对世界立法文化的一个积极贡献。在制定成文法律、法规特别是编纂成文法典方面,中国人曾经具有的技能,是当年西方人尤其是英国法系的人们所不及的。只是这种技能,还需要当代中国人进一步予以有效的研究、开掘和古为今用。
  中国文化传统对当代中国立法的消极影响,更不能忽视。应当看到,一种立法如与先前立法的性质相同,那么先前立法对它的影响,在范围上便更广泛,在关系上便更融洽;一种立法如与先前立法的性质不同甚至对立,那么先前立法对它的影响则较为隐蔽、深刻,这种影响与它的关系则主要呈负面结果的形式表现出来,且往往不为人们所注意。当代中国立法与先前立法的性质不同,先前立法中固然有作为历史文化遗产因素的可资借鉴和宝贵的成分,但它对当代中国立法的影响的确会包含着许多负面因素。事实上,五十年中国立法所存在的诸多不足,有不少正是这种负面影响的具体表现。例如,表现之一:公众对立法普遍漠不关心,不少以法学为研究对象的学者对立法竟也相当漠视。这一现象中便深掩着中国旧立法文化的影子,因为中国旧立法文化中,立法是与公众和学术研究几乎隔绝的。表现之二:立法不注意保护公众权利、限制政府和其他共同体的权力,而是注重“管理”公众,大量的法律、法规、规章所注重的实际上不过是给予政府和其他共同体提供这种“管理”的合法依据,或是强化“管理者”权力、地位。这一现象中便是深藏着中国立法文化传统中的专制主义的痕迹的。如此等等。当代中国立法要有理想的发展,需要注意清除这种负面影响。然而,在五十年的历程中,不仅基本上没有这种清除的实践,而且在认识上也未曾有过自觉,即便是最近二十年的立法实践和立法理论,在这一点上也基本上是交付白卷的。
  中国历史文化传统对当代中国立法介于积极和消极两者之间的影响,或者说既有正面亦有负面的影响,也是明显的。中国传统文化是一种综合文化,是一种集中文化,是一种强调普遍性、共通性、整体性的文化,是一种遵循元气说、注重模糊推理和模糊判断的文化,它的风格同西方文化注重分析、注重具体、注重个别、刻意谋求对细节的准确认识的风格是迥然不同的。[3]对当代中国立法而言,这种传统文化的背景,有助于在立法中确立大局观,有助于在立法中维系国家、社会、民族、集体的利益;方法方面也“在一定意义上正与现代系统论的本义相合,与学科的大交叉和大综合的趋向亦一致”[4],有助于法体系与社会关系的协调发展,也有助于法体系内部的协调发展。但是,这种文化传统对立法具体地调整社会关系和人们的行为、具体地维护各种权利,特别是对立法确认和维护个人的权利,往往是有不利影响的。现行中国法律、法规、规章中大量存在的不明确、不具体、过于原则、模棱两可、模糊不清、弹性过大以至无法实行、难以实行之类的毛病,其文化的、思维方式的一个主要根源,正在于中国传统文化的“风格”方面。在认识和处理立法与传统文化关系方面,如何扬长避短,是我们的一大任务。
  中国立法与人口、民族和自然地理状况 当代中国的人口、民族和地理状况深具特色,是举世皆知的。人口约占世界总人口的五分之一,其中农民占80%以上,这是中国最特殊的国情。人口过多,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劳动就业、公众生活的普遍改善,对医疗、卫生、交通等公共事业的发展和整个民族的科学、教育、文化水平的提高,势必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5]中国有56个民族,其中汉族占人口总数94%,其他各少数民族共占总人口的6%,各民族发展很不平衡。[6]中国有960万平方公里的国土,有优越的地理气候等适宜发展农业生产的条件,有丰富的自然资源。但中国作为一个农业国,土地面积特别是可耕面积按人均计算只相当于世界人均耕地量的三分之一,美国的八分之一,印度的五分之二;人均能源保储数仅为世界平均值的三分之一。[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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