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特在分析批判了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之后,认为法律命令说是“一个失败的记录”,其失败的予以在于:“该理论由于建构起来的那些因素,即命令、服从、习惯和威胁的观念,没有包括、也不可能由它们分结合产生出规则的观念,而缺少这一观念,我们就没有指望去阐明哪怕是最基本形式的法律。”为此,哈特声称,“我们显然需要一个新的开端”13。这个新的开端就是哈特的所谓法律规则说,即所谓第一性规则和第二性规则的结合。基本规则或者第一性规则要求人们做一定的行为或者禁止人们去做一定的行为,第二性规则是附属性的,它引入新的规则,以废除、修改旧的规则,决定它们的范围和运作的方式。第一类规则设定义务,第二类规则授予权力。第一类规则涉及物质运动和变化有关的行为,第二类规则此外还引起义务或者责任的产生和变更。哈特说,“法理学科学的关键”就在于“这两类规则的结合中”14 。如果这两类规则及其相互作用得以了解的话,法律的大部分特征就能得到最好的澄清。
哈特法律规则说的出发点,是在存在法律的地方,人类的行为在某种意义上就成为非任意性的。哈特说,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也是基于这个出发点,但是他的理论与奥斯丁的理论是不一样的。奥斯丁理论表现出来的是“被迫去做”,而他的理论是“有义务去做”,因此“义务”的观念乃是哈特理论的出发点。义务分为道德的义务和法律的义务,两者经常混淆在一起,法律的义务应该是从一种内在的观点来看待的义务。这里,哈特重提“内在观点”和“外在观点”的区分,接受这些规则并以此作为指导,这是一种内在的观点;并不接受这些规则而只是作为观察者,就是一种外在的观点。“见红灯停车”,如果将红灯视为一种信号,就是一种内在的观点;如果将红灯视为一种自然征兆,就是一种外在的观点。内在的观点重视规则和行为的理由,外在的观点重视规则和行为的可观察的可能性。内在的观点采用的术语是“我有义务”,“你有义务”;外在的观点采用的术语是“我被迫这样做”,“如果……我大概就要为此受苦”。
2,法律的要素
哈特设立了一种原始的社会状态,在这个社会里,没有立法机关,没有法院,没有官员,社会控制的唯一手段就是群体对自己的标准行为模式的一般态度,哈特把这种社会结构作为第一性规则所支配的社会。这样一个社会的存在需要有两个方面的条件:第一,这种社会对于人们的暴力、盗窃、欺骗行为予以压制;第二,一个社会里存在接受规则的人们,也存在拒绝规则的人们,但是在这种社会里,前者多于后者。这样的一个社会是一种由血亲关系、共同感受和信念紧密相连的社会,是一种处于稳定环境中的小型社会,是一个依靠非官方规则体系维系的社会。这是一种简单的但是存在严重缺陷的社会,缺陷之一是,社会群体据以生存的规则构成不了一个体系,而仅仅是一批单独的标准,没有任何确定的后者共同的标志,哈特将这种缺陷称之为“不确定性”。缺陷之二是,在这样的社会里不存在一种有意识的活动废除旧规则和引入新的规则,以适应新的环境变化,哈特称之为“静态性”。缺陷之三是,这种社会缺少决定性和权威性的决定,缺少专门性的职能机关,社会控制的方式是武力,哈特称之为社会压力的“无效性”。在此基础上,哈特提出了自己的主张,“对这种最简单的社会结构形式的上述三个主要缺陷的每一个缺陷,其补救的办法就在于以不同种类的第二性规则来补充第一性的义务规则。针对每一个缺陷所实行的补救办法本身,都可以认为是从前法律世界进入法律世界的一步。因为每一种补救都随之带来了贯通于法律的因素;这三种补救合起来无疑地足以使第一性规则体制转换为无可争议的法律制度。”15
补救第一性规则不确定性的方法是引入“承认规则”,即确认具有某些特征的规则,使它们成为这个社会所要遵循、有社会压力支持的规则。这种规则的确立有各种方式,比如,在简单的社会里,将不成文法变成成文法,将它们刻在石碑上使之具有权威性;在一个复杂的社会里,通过特定机关的颁布、通过长期的习惯、通过司法判决等,来确认规则以作为以后的法律引证。补救第一性规则静态性的方法是引入“改变规则”,即授权个人后者群体,以废除旧规则或引入新规则。改变规则既可能非常简单,也可能相当复杂。正由于有了这种规则,签订合同、订立遗嘱、转让财产等法律关系才成为可能,才得以确立。改变规则和承认规则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补救第一性规则社会压力无效性的方法是引入“审判规则”,即针对个人特定情况作出判决以确立一般的规则,审判规则既包括审判的主体方面的规则,也包括审判程序的规则。审判规则的出现,就界定了诸如法官、法院、审判权和审判之类的法律概念。同样,审判规则与其他第二性规则有着密切的联系,在一定程度上讲,授予审判权的规则也是一个承认规则,法院判决所认定的第一性规则就成为一种法律的渊源。哈特声称,三种第二性规则的结合的产生的结构,不仅是法律制度的中心,而且是分析其他法律理论的一种有力的工具,因为这是从法律的内在观点所得出的结论。在这三种规则中,承认规则提供了用以评价法律制度其他规则的效力标准,因此在一个重要的意义上讲,承认规则是一个最终的规则,是一个最高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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