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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对我国医疗服务业的挑战———兼论医疗纠纷处理的新趋势

加入WTO对我国医疗服务业的挑战———兼论医疗纠纷处理的新趋势


孙东东


【关键词】WTO,医疗服务,医疗纠纷
【全文】
  加入WTO对我国医疗服务业的挑战———兼论医疗纠纷处理的新趋势 
  刘鑫 孙东东
   “入世”的钟声已经敲响,我国已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之一,在享有规定的权益的同时,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在医疗服务领域,我国已经做出开放的承诺,因此,在“入世”后,我国的医疗卫生服务行业必将面临新的挑战。
  一、 我国医疗服务业面临的挑战
  WTO的规则首先是规范和约束政府的行为,从法律上制度上来规范行业的行为,并对境内外成员实行国民待遇原则。这不仅仅是要求我国的医疗机构对于外国人的医疗消费实行与国民一视同仁的接待、收费、处置,而且也要求政府按照其承诺允许外国的医疗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允许外国的财团或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医疗机构(合资),并具有同其他中国医疗机构一样享有同样的政策优惠。因此,在过去经常讨论的医疗机构的福利性、公益性和政府在处理医疗事故方面的态度和做法都要遭遇挫折。同时,外国的医疗机构因其具有雄厚的财力和技术,因而在国内的医疗卫生人才市场上会具有相当大的吸引力,其发展的优势将会很快显现出来。这将给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更为严峻的挑战,如何制定医疗卫生机构设立的规则,医疗卫生机构如何开展医疗服务?
  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条的规定,服务贸易按提供的方式分为4种方式,即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①,因此,在我国批准加入WTO的规范性文件中也是对这4种方式的开放程度及限制作出规定和说明。我国签署的加入WTO的有关文件表明,我国允许开放医疗、牙医服务两个部门。在《附件9: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第2条最惠国待遇豁免清单》中关于“医疗和牙医服务(CPC9312)”的具体内容:(1)市场准入限制:1)没有限制;2)没有限制;3)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与中国合资一起设立合资医院或者诊所,没有数量限制,以符合中国的需要,允许外资拥有多数股权;4)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和下列内容外,不作承诺:应允许持有其本国办法的专业证书的外国医生,在获得卫生部的许可后,在中国提供短期医疗服务,服务期限为6个月,并可延长至1年。(2)国民待遇限制:1)没有限制;2)没有限制;3)合资医院和诊所的大多数医生和医务人员应具有中国国籍;4)除水平承诺中内容外,不作承诺。有关国民待遇的水平承诺,主要是在视听服务、空运服务、医疗服务方面,对于目前给予国内服务提供者的补贴,不作承诺,即政府对中外合资医疗机构不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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