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建立医事纠纷仲裁制度的研讨
孙东东
【关键词】医疗纠纷 仲裁
【全文】
长期以来,我国解决医事纠纷的方法主要有三条途径。第一条途径是医事纠纷双方通过协商自行和解。随着民众维权意识的提高和经济利益的驱使,纠纷双方自愿选择此途径解决纠纷的事例已越来越少。第二条途径是纠纷双方在律师、医政官员等第三方人士的主持下,本着协商自愿的原则,调解解决纠纷。此途径虽然经济、简便、但却由于程序不规范、定性不清、责任不明,难以保护纠纷双方的合法权益。其结果往往是以医方付出巨额经济损失为代价了结纠纷。而事后患方又反悔,反复纠缠医方,使得医方正常工作无法进行。第三条途径是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通过诉讼解决纠纷,无疑其程序应是最公正的,其严肃性和强制性也是最强的。但是诉讼途径成本高、程序复杂、效率低。而且由于绝大多数法官医学知识缺乏,对有关证据的效力和诉讼进程难以把握,使医事纠纷的定性和处理困难,相对于其他类型案件的审理显苍白无力,案件久拖不决,判决结果也常常是纠纷双方都不满意。
近一两年,随着行政执法力度的加大,有学者提出可通过政府卫生行政机关裁决和复议的途径解决医事纠纷。从理论上讲以这条途径解决医事纠纷应当是成立的。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我国政府卫生行政机关既开办医疗机构,又管理医疗机构,即使日后医疗管理体制改革,也难脱干系,易产生部门利益保护,其公正性无法保证。这种类似“父子关系”管理体制上的弊端,在现行的医疗事故鉴定中已充分显现,结果是严重的侵害了广大民众的健康权益、医院和医生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信誉,阻碍了医学科学的发展。因此,短时间内,通过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途径解决医事纠纷难以被广大民众接受,也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医事纠纷。
随着我国医疗保健体制的改革,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制度已势在必行。经过部分地区的试点,也已取得了一定的经验和教训。其中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便是保险机构无法判断医疗机构予以患者实施的医疗措施是否得当,是否存在超范围诊疗,保险机构应否支付医疗费用。在笔者的调研中,有关保险机构的人士普遍认为我国应尽快建立一个中立的公断机构,就上述问题进行裁决。否则医疗保健体制改革将因此而夭折。
有鉴于此,笔者经过长期调查研究,提出建立医事纠纷仲裁制度的设想。
医事纠纷仲裁,特指医事纠纷仲裁机构对医事纠纷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请求解决医事纠纷,依法审理、调解、裁决等居中公断的执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