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热门事件 三点理性建言
贺卫方
【全文】
唐卫江义正词严。在重庆数家律师事务所的帮助下,他决定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对于佳能香港公司在其促销宣传品光碟中将香港、台湾与中国并列为国家的行为提出四项要求:“立即向全中国人民道歉;立即停止光蝶的发放;销毁这些光蝶;索赔1亿元在全国建立500所希望小学。”(《北京青年报》2000年7月28日。另参见《重庆晚报》7月22日报道:“维护国家尊严和国人感情 我市律师团援助唐卫江”;7月25日报道:“佳能香港公司保持沉默 唐卫江昨向重庆市高院起诉”)由于各种媒体的广泛报道,这起事件在全国产生了很大反响,唐卫江也成为“重庆焦点人物”。
作为一个中国人,听到这样的事件,我也感到相当震惊。从情感上说,对于唐卫江的举动也产生了相当的同情。不过,既然唐卫江要“通过正规的法律程序跟他讨个说法”,作为一个法律人,我考虑更多的是“正规的法律程序”上的一些问题。结果不想则已,一想问题还真不少。我愿意将我的看法谈一下,野人献芹,或许对人们更周全、更理性地看待和处理这一事件不无裨益。
第一个问题是唐卫江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这问题又分大小两个方面。小的方面,据报道,唐卫江是“从刚买了佳能打印机的朋友处借来随机赠送的光蝶”后发现佳能香港公司的这起严重事件的。那么,唐并非打印机的购买者,他与佳能公司并不存在生产者-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他是否有资格充任原告人就大可怀疑。从法律上说,这不是一个无关紧要的环节,我国《
民事诉讼法》第
108条明确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所以要如此规定,不仅是因为法律不倡导“路见不平,拔刀相助”式的任意诉讼,而且还因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享有相当的处分权,可以作出让步、妥协,甚至完全放弃某些主张。这种处分权必须由利害攸关的当事人本人亲自行使。
当然,唐卫江观点似乎是佳能香港公司的行为伤害了全中国人民的感情,因此他是“代表受伤害的中国人站出来,证明中国人不是好欺负的”,他的诉讼主张第一条便是要求佳能香港公司“立即向全中国人民道歉”。这样的立场便引出了诉讼主体问题的更大的一个方面:他代表全中国人民的行为是否获得了适当的授权?《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在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中,“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的同意。”(第54条)“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第55条)这就是正规的法律程序,它要求严格完备的手续;没有授权或者正式的委托文件,一个普通人便可以代表中国人民提起诉讼,那么是否意味着全国人人都可以在所在地法院就同一事件提起诉讼,而法院都必须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