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从程序角度看“长江读书奖”的缺陷

  
  我觉得,这样的评论有可商之处。对于获奖作品质量的评价并非此前批评的重点,这是十分自然的。对同一件作品,见仁见智,角度不同,立场各异,要获得相对一致的评价,实在是一件太难的事情。稍微了解学术史的人都知道,历史上有多少经典著作在作者生前默默无闻,甚至为主流学界所贬低;而某些作者在世时享尽称颂的作品却随着作者本人一起进了坟墓。“文章千古事,得失寸心知”,世俗的评价,甚至各种各样的评奖,在无情的时间面前,显得太微不足道了。
  
  不过,话又说回来,程序问题本身并非与实体结果不相关联;只有公正的程序才能产生公正的结果。事实上,现实的人也在不懈地努力,力求设置更加合理的评奖机制,以追求现实评价与历史评价的一致性。人们发现,由真正的学者来评价学术作品,较之庙堂之上的大人先生们要更合理。人们发现随着知识分工的细化,过于粗线条地评价作品会产生外行评价内行的弊端。人们发现由利益无涉的人来评价,可以增进评价者的超脱和中立,因而更容易选出真正优秀的作品,同时——这是很重要的——更有助于人们接受评价的结果。人们看到了少数人,即使他们很优秀,也难以获取完整的信息,因而更广泛的推荐程序的合理性得到确认。人们发现了如果完全将政治领域的民主程序引进到学术评价中,可能使真正特立独行的作品在民主程序的筛网中淘汰出局,因而要改善表决程序,既避免简单多数,又防止少数专制。人们看到了公开与公正的密切关联,因而如何减少秘密程序带来的暗箱操作之弊就成为努力的方向之一。人们意识到程序的完善是一个永无止境的过程,需要不断地制度累积,需要不弃微末地改良。之所以有这些追求,无非是因为我们相信,程序公正与最终的实体公正之间具有正相关的关系。随着程序的不断改进,我们所能够获得的实体结果就会越来越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人们甚至将程序与自由的演进联系起来,一位美国的著名法官称:“自由的历史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一部程序法的发展史。”因为正是得到所有人的严格遵循的程序使得人们对于自己行为的结果可以有适当的预期,程序是对决策者权力的事先限定,它标志着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新型安排。“权利法案的大多数规定都是程序性条款,这一事实决不是无意义的。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的基本区别。”(W.道格拉斯大法官语)
  
  旷先生批评一些事先参与程序制定的人们在评奖结果公布后又对程序说三道四,窃以为这也未可厚非;程序设计中的一些缺陷是要在实践中发现的。这只是“长江读书奖”的第一次评选,工作室的“郑重声明”也表示“了解自己经验的不足,所以一直关注着各界的评论,努力从中吸取善意的批评和建设性的意见,并继续欢迎负责任的批评。”这里并没有限制批评者以及批评事务的范围。况且就我读过的现有批评而言,我们不能说批评者对特定的人或事怀有恶意。即使是一些很情绪化的批评,实际上显示的与其说是“攻击”,不如说是热切期望落空之馀的极度失望。从善意的角度看,它们仍然是善意的;从建设性的立场分析,它们毕竟是建设性的。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