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程序角度看“长江读书奖”的缺陷
贺卫方
【全文】
从程序的角度看,本次“长江读书奖”之评选的确存在着相当大的缺陷。其中最明显的是,发起和组织其事的机构成员的作品最后得了奖。而且,由于对章程的有关条款尚有不同的解释,所以获奖著作的类型也引发了争议,无法令人对最后的结果心悦诚服,不能避免人们瓜田李下的猜想。这样的猜想的确不大好,像是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可能会让一些涉“案”人士有一种受伤害感,不过,从来制度设计的基础都是将所有的人假定为利己主义者。甚至,在讨论这个问题的语境下,这里的假定本身就是一种假定:人们之所以要设立“长江读书奖”,之所以要颁发高额奖金,除了许多冠冕堂皇的说辞外,不也是认为即使是高尚如学者也十分看重——而且也应当看重——名和利么?如果大家都视功名如浮云、贱货利如粪土,那么根本没有必要也不可能设立这奖那奖的。
正如包括黄平先生在内的许多论者所谈及的那样,这次评奖中的回避制度规定得并不完善(黄平:“应该说《章程》没有完善的回避原则,它没有规定《读书》杂志的成员不能参评,我认为这可能是出于尽可能让参加者的范围广一些。”《中国青年报》7月7日),是其中最大弊端。西洋法谚有云:“任何人均不可为自己事务的法官”(Nemo debet esse judex in propria causa)。一个人,既主持利益分配,又参与利益分配,即使主观上千方百计地想做到公平,也很难让其他参与者或旁观者心服口服。其实,《读书》编辑部成员不参评,实际上只涉及两三个学者而已,所谓“尽可能让参加者的范围广一些”的说法多少有些牵强。况且,作为《读书》的两位执行主编,黄平出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并担任整个评审工作的召集人,而另一位执行主编汪晖的著作又最终得奖,这样的安排与结果,任你怎么辩白,也难免招致天下物议的。回避制度的缺陷导致双向的伤害:未获奖者固然指责其不公平,获奖者也会由于“朝中有人”的嫌疑而不自在,荣誉打了折扣,甚至自己内心也会看轻奖项的价值。因此,为了保证程序的公正,有必要修改《章程》,明确规定《读书》编辑部的成员(包括兼职执行主编),其作品一律不参加“长江读书奖”的评选。
除了《读书》人员的回避外,人们在讨论本事件时所提出的其他程序缺陷也应当加以弥补,其中包括对奖项种类及何谓著作的解释,学术委员会选任及评议程序的改善,“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式的两委设置的避免,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