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认为本案被告使用了“侮辱性语言”,例如王洪将恒升的产品称为“垃圾品”;《微电脑世界周刊》引述王洪的话,称恒升的电脑“娇气得像块豆腐,这样的东西和好产品比起来不是垃圾是什么?”因此“亦损害了恒升集团的名誉”。如此说来,那些其股票被人们称为“垃圾股”的公司和股东们也可以提起名誉权诉讼,中国足协也完全可以不断地雇佣规模庞大的律师团,通过对各地球迷提起名誉权诉讼而大发横财——在球迷们举着的大横幅上,公然称我们的甲A联赛是“假A联赛”和“假极联赛”,这不是“侮辱性语言”又是什么呢?
其实,如果我们仔细分析便会发现,某些语言的影响力恰恰由于其情绪化而大打折扣。对一种产品最致命的诋毁往往是那种用理性的话语,从技术和科学的角度分析其缺陷的批评。企业也好,法院也好,都不要过分低估人们的判断力。如果恒升集团的电脑绝大多数并不是“娇气得像块豆腐”的“垃圾品”,相反,是顶呱呱的优质品,而且集团主事者也具有足够的智慧,那么,良好的售后服务对个别不满的化解,绝大多数消费者对产品的称赞,将足以使那些“侮辱性语言”遁于无形。顺便说一句,这也是有关名誉权纠纷处理的一条重要法理定律——
依据健全理性不会信以为真的言辞,不构成名誉侵权。
不智的诉讼
假如当初王洪带着笔记本电脑来要求维修,有关人员热情接待,心急如焚(至少表现出热情和着急),迅速地利用他们高超的技术将电脑修好,满心欢喜的王洪一激动,说不定会专门设立一个主页,为恒升的负责精神和优质服务而不断喝彩。遗憾的是,主事者决意要与王洪和两家媒体打官司,而且在一审获得了百万赔偿。
对于王洪来说,50万元的巨额赔偿真正是重典严惩。可是,明眼者都看得出来,这场诉讼没有胜者,甚至可以说,最大的失败者恰恰是恒升集团自己。用宋代一位诗人的话说,这叫作“赢了猫儿赔了牛”。在今天这个网络时代,计算机生产厂商居然对自己的消费者大兴讼战,真正是超越我们想象力的非理性行为。
什么是合理的司法引导?
由于本案二审尚未开始,这里不想对一审判决进行过多的评价。法院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当然也要维护企业的利益,要善于寻找两者之间合理的平衡点。考虑到常常是孤军奋战的消费者在庞大的现代型企业面前的无助和无奈,我们需要用严格的准则规范企业的行为,这不仅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更是对企业利益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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