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不智的诉讼 含糊的判决

不智的诉讼 含糊的判决


贺卫方


【全文】
   
  
  在网上读到了北大的芳邻法院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北京市恒升远东电子计算机集团诉王洪等名誉侵权案(以下简称“恒升案”)所作的判决。这家每每在司法领域中开风气之先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这份判决,让我感到遗憾——不是因为它判定王洪等被告败诉,也不是因为赔偿数额巨大,而是因为其中的法理含糊,并可能对今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乃至经济发展产生负面的影响。
  
  是否存在着名誉侵权?
  
  据有关法律文件,本案的原告恒升集团起诉王洪等是以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恒升的名誉权为依据的。事实上,法院判决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也是《民法通则》第120条,该条规定,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可以像自然人那样,“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不过,在涉及到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关系的案件中,我们不仅要看到《民法通则》,而且要注意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权利的规定。《消法》第6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第15条又规定,消费者对于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以及国家机关维权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的过程中,需要对什么是损害企业名誉权的行为,被告是否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作出细致而清晰的界定和分析。尤其要注意不要将消费者以及传媒对企业的批评简单地判定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我仔细地读过王洪的那篇引发诉讼的文章,其中情绪化的文字当然存在,但是基本内容却是平实的和说理的。判决书指责“该文未能客观全面地介绍恒升集团对其产品售后服务的过程”,这是令人难以接受的一个要求。客观全面地介绍售后服务过程应该是恒升集团而非消费者的事情。况且,当权益受到损害,又无法从相关企业那里获得热情回应的时候,指望消费者不带情绪,“客观全面”地娓娓而谈,真正是强人所难。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