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 人治 运动治
贺卫方
【全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定正式载入
宪法,受到包括法律界在内的各界人士的高度评价,认为这标志着治国方略从人治向法治的根本改变,将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的确,将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的确立与基本的经济形态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向结合起来,我们的社会真正是在经历着沧海桑田一般的变化。不过,也许我们应当意识到,依法治国进入根本大法并不意味着社会事务的实际处理过程都会在朝夕之间纳入法治的轨道;治国方略的变化需要相关观念的渐次转换,需要配套措施与具体制度的逐步出台和确立,需要全社会对怎样才是依法治国形成一定程度上的共识。
否则,我们就很可能一方面倡导依法治国,而另一方面却在行为上背离法治原则而不自知。
要厘清依法治国的含义,一个比较好的思路是检讨一下什么不是依法治国,在非法治的背景下,依法治国的特点更容易凸现出来。
作为不同的治国方略,我们马上会想到的是以人治国,即所谓人治。现在,人们在颂扬法治的时候,往往容易不假思索地将人治作为法治的对立面贬损一通,人治几乎成了所有糟糕统治的同义词。实则这是大大的误解。作为一种理想化统治方式的人治,原是为了纠法治之偏而提出的。法治,即使是实施状态最佳的法治,也是需要付出代价的。由于法治倡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现实生活中,人与人之间并不平等,法律的平等划一与实际生活的凹凸不平会形成紧张关系,平等的法律适用反而可能产生不平等的后果。法治的第二个代价是,由于追求规则的可预期性,因此有所谓“法不追溯既往”以及“法无明文不为罪”的原则,不容许用行为时尚不存在的法律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这难免造成既成法律与多变社会之间的冲突。还有,由于司法过程受到严格的程序约束,所以无法做到“有错必究”,甚至可以说,一定比例的错案率是合理法治秩序得以存在的必要条件。最后,法治意味着法律家对社会事务的终极统治,但是,法律家也有其自身的利益,有时会自觉不自觉地夸大法律职业的社会价值,从而造成社会对法律职业者越来越大的依赖。另外,法律职业化程度的提高也会造成法律家视野狭窄,对真正的社会追求视而不见,沉溺于自我营造的体系之中而不可自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