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和尚”与中国法官——报告人札记
贺卫方
【全文】
在“知名法学家系列讲座”期间,我受聘作为“报告人”(Rapporteur)参与了在武汉和北京两地的报告和讨论活动。自己仿佛又重新回到了学生时代,听课,做笔记,提问题,组织讨论。与作为学生不同的是,我的任务还包括努力促进外来教师更有针对性的讲授,促进法官学员对讲授内容以及形式的理解。相比之下,后一项任务似乎更显艰巨。授课的外国法官和学者大多是第一次来中国,其中没有一位是中国法方面的专家,面对济济一堂的中国法官,他们多少有些摸不着底。中国法官这边,由于绝大多数人对西方司法制度并不了解,因此,外国演讲者所表达的某些观点好象也不大能够获得应有的回应。不过,我们可以不避夸张地说,这次讲座可以说是自近代以来规模相当大、相当有深度的西方司法观念与司法知识的输入事件,无论是应邀担任授课者的层次,组织形式的周密,还是讲授内容的深度,都是没有前例的。
自己置身其中,耳闻目睹,倾听对话,对于本系列讲座的利弊得失及其对中国司法改革所可能产生的影响有了一些思考。
一、制度的同与异
本次系列讲座,授课人既有来自美国的法国和法学家,又有来自德国的两位法官和来自日本的一位讲授,在背景方面体现了多样性。把中国的司法制度说成是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模式似乎是老生常谈了,因而人们当然有理由期待来自德国和日本的法官与法学家能够对中国的司法制度改革给予更多的启发。不过,根据讲座的过程来看,我们与大陆法系国家的差异仍多于类似。法官学员们所提出的问题可以显示出这些差异。
法院设置框架以及法院内部权力结构上的区别是最容易看出来的。第一位讲演者是来自德国奥登堡(Oldenburg)市地方行政法院的哈尼西博士,他担任着所在法院的院长。听众们很快发现,德国的行政法院体系与中国的行政司法体系很不相同,因为那里的行政诉讼是由与普通司法体系的行政法院来独立地审理的;行政法院构成了自上而下、自成体系的一个独立的司法金字塔。我们这里的情况却是,行政司法体系只是普通司法机构内部的一个分支。(其实,如果不在法院内部设立专门的行政庭的话,我们的体制倒是更像英美国家。)哈尼西法官对这样的专门行政法院之所以在德国建立作了相当清楚的解释,但是,由于要用更多的时间讲授行政法院法官的具体工作及其方式,历史背景只能是简要地勾勒一下。我相信,如果能对独立的行政司法体系背后的原理给予更多的解说的话,或许有助于中国听众理解在一个民主国家里,国家与民众以及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关系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