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国家的情况与大陆法系很不一样。这里的法官选任可以说是一种精英制,即只在执业最成功的律师和检察官中选任法官。这样,法官就不是一种人的职业生涯开始时就从事的行业,或者可以这么说,与其说法官是与律师及检察官不同的行业,不如说它是律师及检察官生涯的顶峰。一个人,做律师,做检察官,最成功的标志是什么?其中之一就是被选任为法官。不要小看这种选任方式的效果,实际上,它有效地保证了法官成为法律职业者中最优秀的一部分。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享有极高的尊荣,享有极大的权力,同时又保持了高度的廉洁,所有这些,都是与这种独特的选任方式密切关联的。例如,我们说美国是一个法治国家,
宪法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什么人有对
宪法条文含义的终极解释权呢,不是享有立法权的国会议员,更不是作为政府首脑的总统,而是联邦法院的法官们。前一段时间,有一本很受欢迎的书,林达的《总统是靠不住的》,历数美国人对总统所设置的种种法律限制,给读者留下了深刻印象。然而,这里边有个很奇特的问题,总统是选民投票选举产生的,又有严格的任期限制,为什么还要对他一百个不放心?另一方面,联邦法院的法官是由总统任命的,选民无从参与法官的选任过程,同时法官又是终身任职,只要不犯法,就可以“死而后已”,像著名的霍姆斯大法官那样,干到九十多岁,选民不可能说我们不欢迎这个法官,把他选下来。总统是靠不住的,为什么法官靠得住呢?
过分等级化及其问题
问:贺先生,我看,您提出的这个法官为什么靠得住的问题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大课题,我们是不是暂且按下不表,回到我们现行的法官等级制度上来。看起来,西方发达国家在法官管理制度方面已经有非常成熟的体制了,但是,我们的法官等级制度还处在初始时期,在您看来,这种制度是不是有些中国特色,可能存在哪些问题?
贺卫方:我觉得这种制度的设计是为了体现法官职业的特殊性。中国的情况跟大陆法系国家的情况不一样,跟英美法系的差别就更大了,但是,我们还是要看到,司法制度的某些安排是有共同性的,将法官同公务员加以区分是有其合理性的。我认为,目前推行的这一套法官等级制度所追求的目标正是如此,这样的努力是值得肯定的。
当然,目前的制度也不是没有问题。在我看来,主要的缺陷有两个方面,一是等级的划分是不是过于细致或繁琐了些。法官的级别有十二级之多,这样的划分可能造成法官对级别问题的过于敏感,产生严重的级别意识。应当看到,与行政机构或者军队的情况不一样,法官是一种反等级的职业。在行政机关或军队里边,下级服从上级是一个基本的要求,所谓“服从是军人的天职”,但是,对于司法职业而言,法官最重要的品格是独立。司法独立不仅仅意味着法院系统对于外部干预的独立,而且也意味着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独立,意味着法官个人的独立。法官只服从自己对于法律的理解,服从自己的正义准则。如果我们在相关制度的安排方面过分地强化人们的级别意识,导致法官过于关注上级法院或本院“领导”的好恶,就很可能破坏司法独立。刚才我们谈起西方的一些做法,再举个美国的例子,在薪金方面,美国联邦法院法官的薪金差别是很小的。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年薪是十七万多美元,地区法院法官的年薪是十四万多美元,一年的薪水只有三万美元的差距,应该说是很小的差别。这样的安排有助于基层法院吸引优秀人才。你知道,就司法制度而言,基层法院法官的高素质是非常重要的。虽然在司法政策导向方面高层法院以及最高法院的作用至关重要,但是,基层法院法官的工作以及这种工作的质量对于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许多事务来说,重要性真正是不可小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