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权力固然应当强化,但是,一种权力之所以强大,恰恰是因为它是有限的。法院不可以主动要求当事人将纠纷提交到法院来。同时,法院不得超越对具体案件的审理而制定一般性的规则。另外,法院行使司法权的方式也应当与行政权的行使相区别。它应当具有更多的消极色彩,因为只有消极,才可能保持中立。近年来,不少法院以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名义,派出法官到企业,“上门揽案”,甚至与企业人员一道,南征北战,到处讨债。殊不知法院进入社会的过程,也正是社会进入法院的过程。
马蔚:根据我们了解的情况,近年来法院这样主动地介入到经济生活之中,往往跟司法权力与地方利益的密切关联有关。说到地方利益问题,我觉得,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似乎是一个相当难以克服的顽症。但是,克服此顽症的紧迫性却是显而易见的。相似的案件,只是因为受理案件的法院属于不同的地方,判决的结果便很不一样,老百姓肯定会问:我们的国家究竟还是不是一个统一的国家?
贺卫方:这样的质问当然是有道理的。地方保护主义的司法,往往因为法院考虑的是本地企业的利益,因此,在一些人看来,可能算不上是腐败。但这种组织化或体制化的腐败对于法制的破坏较之法官个人零星的腐败更严重。你说这是一种难以克服的顽症,但是,在我看来,似乎也不是那么难以克服。关键是,一些基本的原理被我们忽视了。
如果我们承认法院是国家的法院,那么所谓地方法院,只是国家设置在地方的法院而已。任何一级法院的财政都应当由中央财政划拨,而不像现行的做法,由地方人大确定,实际上由行政机关的地方财政部门控制。财政之外,人事方面,所有法官都应当由中央进行选任,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不得插手法官的任命事项。法庭建筑及相关设施也应当由国家提供充分的保障。这些基本的条件不具备,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口号喊得再响,最终仍然是空气振荡而已。改变现在的这种体制,需要的是决心和立法上真正有所作为。
建立完善制度走向清廉
马蔚:官员的腐败现象在许多国家都有曝光,但是司法界的情形却似乎与此不同,有的国家,对司法界的清廉人们并不质疑,而有些国家却不然,人们说到司法界,便将其与腐败联系起来。这使我感到,必定有一些制度在其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您长期从事于国内外司法制度的比较研究,您认为怎样才能保持一个国家司法界的清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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