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的我国,司法制度面临着特别重大的使命。历史经验一再表明,当一个社会处于转型期,各种不同的利益处在变动不居的状态之时,国家的立法往往无法及时地和具体地回应社会的变化。如果司法界能够很好地履行对于各种利益进行合理的再分配的职能,能够对于随时都有可能发生的不当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提供及时的法律救济,便会有效地缓解社会矛盾,从而有助于社会平稳地转型。相反,腐败的司法却是火上浇油,利益再分配过程中出现的积怨,再加上诉诸司法而无从获得公正的救济所带来的绝望感,很容易把社会置于火山口上。
滥用的权力导致腐败
马蔚:我们的法院之所以叫人民法院,因为它们是为人民服务的。这样的司法权力也可能出现腐败的情况,其中原因是什么呢?
贺卫方:我们过去流行的政治哲学是国家的性质决定国家权力的性质,只要是人民主权国家,那么,立法、行政以及司法等权力的行使便取得了一种先天的合理性,仿佛无论怎样行使,它们一定是正当的。实际上,这是一种很成问题的假定。任何权力都是需要人去行使的。而人是有缺陷的。西方有个说法,“假如每个人都是天使,法律将毫无用处。”因此,任何权力都有可能由于执掌权柄者的滥用而走向腐败。
我们都知道,在一个法治国家中,司法权是一种何等重要的权力。尤其是从当事人的角度看,它关系到财产的归属、夫妻的分合、牢狱生活的长短,甚至人头是否落地,人们不可能不关注司法的结果,不可能不力图对法官施加影响,以求得司法权在行使过程中对自己有利。
马蔚:你该不是要为向法官行贿或法官接受贿赂的行为辩护吧?
贺卫方:当然不是。我是说,必须设计严密而合理的制度,使得我们的法官能够达到这样的境界,即他们不可能考虑接受贿赂,因为假如接受的话,他们的人格便会被严重扭曲,这种扭曲或分裂会使他们感到极度难堪和痛苦。与此同时,受贿或其他腐败行为极其容易败露,受贿者会为其行为付出比通过腐败所得利益更大的代价。那么,法官们肯定都会遵循伦理规则。
马蔚:是不是可以说,司法权的行使范围过于宽泛也是导致司法腐败的一个原因?
贺卫方:你提出这样的问题让我感到十分意外。因为在许多人—包括一些法治的辩护者—看来,依法治国便是强化法院的权力,扩大法院的管辖范围。实际上,这种看法值得重新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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