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人民陪审制度?
贺卫方
【全文】
不久前讲课香港,与《远东经济评论》专栏作家秦家聪先生谈天。他忽然问起大陆是不是要引进英美式的陪审团制度,看我有些诧异,他解释说,日前读新华社英文电讯稿,报道全国人大委员长李鹏在谈司法改革时,称应加强people jury system。我一下子反应过来,无需查原文,这里肯定是英文翻译出了个错误,把人民陪审制(people assessor system)译成了陪审团制度了。这真是“失之毫厘,差之千里”,因为此陪审非彼陪审,这是完全不同的两种制度。
陪审团及其政治意义或自由的堡垒与民主的学校
流行于英国、美国以及其他英语国家和地区(包括我国的香港)的陪审团审判是一种源远流长的司法制度,也是一种颇为复杂的制度。简单地说,陪审团分两种,一是大陪审团,负责对犯罪的调查,或对执法部门关于刑案的侦查及证据加以审查,以确定是否向法院起诉。前不久讯问克林顿,把个总统弄得狼狈不堪的正是这种大陪审团。另一种称为小陪审团,这种通常由所在社区的十二个公民组成的陪审团担负的是审判职能,它要对刑事以及民事案件案件的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或民事侵权作出裁断。如果裁定无罪或不构成侵权,审判便结束。它认定有罪或侵权成立,再由法官适用法律,作出最终的司法判决。
这种由外行人担任裁断事实问题的法官的制度是相当独特的。熟悉英国历史的人们都记得在1215年的《大宪章》里规定人民享有接受与自己同等人审判的权利,这里的同等人审判就是指由当事人的邻居们组成的陪审团的审判。普通公民参加审判,并且在事实的判断方面享有独立于专业法官的权力,也标志着民众对国家司法权的分割。同时,在当地社区选择陪审员也使得为本地民众所信奉的价值准则成为制约政府以及专业法官意志的砝码。另外,普通公民常常参加司法过程,于潜移默化之中受到法律家分析问题的思路、方法以及语言的影响,也是法治精神向社会渗透的重要管道。正因为陪审团有这样的作用,所以人们才对其称赏备至,我们经常听到的赞词是“自由的堡垒”,“民主的学校”。
陪审团与司法程序
如果从一个内部视角观察,我们还可以发现,陪审团的存在对英美国家的司法程序影响极大。陪审团垄断了对事实的判断,使得那里法官、律师、检察官们分析一个案件时总是要划分为事实与法律两个方面。所谓事实问题,指的是某个事件或某种行为在这个世界上是否发生过。而法律问题则是指适用于该事件或行为的法律条文的含义究竟如何。事实与法律的两分也影响到初审法院与上诉法院的分工,只有初审法院使用陪审团,因此在英美国家,上诉法院不再审查事实问题,也不再接受新证据。这与我们国家的情况形成了鲜明的对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