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之过?
贺卫方
【全文】
读了卞君瑜的那篇报道(“超期羁押十四年谁之过,罪与非罪至今仍无定论”),简直有不知今生何世之感。吴留锁被怀疑杀人,执法部门却没有找到直接证据,但这并没有妨碍检察院起诉,中级法院判处死刑,只是由于吴在公判大会上喊冤而幸免一死,导致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然而,接下来我们只是看到不同机构之间的相互推诿、扯皮。于是越拖越久,从1984年案发被捕,直到今天仍被不明不白地关在拘留所中,已经长达十四年了。
只是被怀疑杀人,便有十四年的牢狱之灾,这是一个何等沉重的问题。每个人都不禁要质问:谁之过?谁人有权把一个最终没有被判处任何刑罚者给予如此严厉的处罚?
杀人犯罪发生了,执法机关有义务对犯罪加以侦查;在符合法律程序的前提下,执法机关可以对嫌疑人采取某种强制措施。然而,执法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对嫌疑人的证明工作。通常人们认为,证明过程有两种结果,一是犯罪成立,一是嫌疑人无辜。对前者,执法部门(公安局和检察院)要向法院起诉,由法院通过严格的庭审程序最终判定犯罪的成立与否。当然,法院也很可能将执法部门认为构成犯罪的嫌疑人无罪开释,或者由于证据不足,或者由于执法部门违反了程序。至于被证明为无辜的嫌疑人,法院应当立即宣布予以释放。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所明确规定的。
稍微仔细地观察,我们便会发现,除了有罪和无罪两种绝然相反的结果之外,证明的过程还可能出现第三种结果,那就是,既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有罪,但是却有某些间接证据表明可能有罪,是所谓疑罪。通过法律程序对案件事实的调查是一种历史研究,人们很难完全复原此前发生的全部事实,只能通过有限的证据对事实进行部分的证明。此外,法律家不比科学家,后者可以发扬愚公移山的精神,锲而不舍地从事对某个问题的研究,而不管时间的推移。执法与司法部门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证明或证伪一个案件;如果在此期限内证明不了,便应当释放嫌疑人。不是因为嫌疑人无罪,甚至许多情况下也并不意味着执法部门的过失,而是因为我们法律所规定的期限,而期限规定的基础则在于人类能力的有限性,在于对国家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权力的限制,更在于现代法律制度所必须体现的对人道主义和人权等重要价值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