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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公开与公正

  
  司法判决书的神秘主义是暗箱作业的另一特征。长期以来,我们法院的判决书的风格一直是惜墨如金,言短意薄,通常只是简单地将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描述一下,接着就引用某个法律条文作出判决。在这样的判决书中,人们看不到法官对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所提出的主张以及相关证据的详细回应,看不到法官对何以引用此条文而不是彼条文的论证,看不到法官对相关条文含义及其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所作的解释,总之,司法判决中不存在严格的法律推理。对于那些上下其手的法官来说,这样的判决风格实在是正中下怀,可谓“所欲胜固胜,所欲罪固罪”。这样的司法又如何能够依法保护公民权利呢?最可注意的是,这样的判决甚至无法成为追查责任的依据——最简单的文字留不下任何把柄。
  
  秘密司法适足害司法
  
  尽管公开审判的必要性已经为法院系统的许多人士所强调,然而,迄今为止,来自法院的声音大多是在“树立政绩”的层次上发言,或者说是法院为了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于社会所提出的新举措。很少有人揭示,公开审判的最大受益者恰恰是法院自己。反过来说,秘密决策削弱的首先是法院的权威,因为在现代民主制度下,司法权只是一种受托权力,它最终应当服从于人民的控制。司法过程的封闭既违反了民主原则,从而危及司法权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同时也加剧了民众对司法机关的疑虑,增大了司法权行使过程中的阻力和司法制度本身所承受的外部压力。最后的结果,司法机关在权力结构中愈来愈走向边缘化是必然的。
  
  不仅如此,封闭司法也是与司法程序的内在要求相反对的。既然法院是纠纷的处理者或仲裁者,富于效率地解决纠纷、平息争议总是首先要追求的一个目标。那些能够使纠纷得到最有效解决的方案,往往并不一定是裁判者自身认为合理者,而是能够令纠纷当事人心悦诚服地接受的方案。如何才能让当事人心悦诚服?让争议双方把话说在明处,将证据摆在对方的面前,无所偏私的裁判者根据这些双方亲眼目睹、亲耳聆听的证据对于案件作出判决,这种完全公开的程序更有助于获得一个双方更容易接受的结局。相反,如果法院暗箱作业,当事人就无法对法院产生信任,即使是一个公正的判决结果,他也会满腹狐疑,怀疑对方当事人通过某种不正当的幕后交易获得了更多的利益。最终,法院将招致越来越多的抱怨和抵触,承受越来越沉重的社会压力。眼下那么多经济纠纷案件的判决难以执行,一些人归咎于公民的法治意识淡薄,有人说根源在于司法领域的地方保护主义,可是,司法过程的封闭特征不是一个更明显的原因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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