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在文革结束以后,审判公开的原则一直得到我国的
宪法以及刑事、民事以及
行政诉讼法的确认。例如,1982年颁布的现行
宪法第
125条就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例外情况指哪些情况终于有诉讼法作具体规定,指的是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以及未成年人案件。1981年底到次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进行审判期间,中央电视台曾向全国播出经过剪辑的审判录相,引起了海内外高度关注,被认为是中国现代司法史上的里程碑式事件。
然而,从那以后,在不搞阶级斗争和群众运动的时代如何落实审判公开的原则,我们的各级法院却愈来愈少去关注。在实践中,种种有碍于而不是有利于司法公开的做法开始逐渐流行起来。今天,最高法院还要如此郑重其事地要求各级法院贯彻公开审判的原则,正是因为现状不尽如人意——如果在过去的20年间,我们严格地奉行了这一原则,这个要求不就是多余的么?
暗箱里的操作
我们可以不讳言地说,在大多数情况下,20年来我们的法院并没有执行公开审判的规定。这不仅仅表现在法院一直是戒备森严、“闲人”免进的衙门,而且法院还通过一系列具体的措施强化了司法决策的封闭特征。举其要者,例如案件卷宗的所谓“正卷”、“副卷”两套卷宗的做法,当事人及其律师以及检察官所能够查阅的只是正卷,而副卷却由法院内部控制,外人无权查阅。然而,问题的关键在于,某些影响案件判决结果的因素——合议庭成员以及审判委员会中的不同意见、上级法院以及某些有权者的就案件处理结果所作的“指示”等等——恰恰只有副卷之中方有记录。于是副卷就成为名副其实的暗箱。
封闭措施又体现为将庭审过程与实际的决策过程相分离。不少案件的决策权并非由主持庭审的法官把握,而是操纵在法庭中的人们所看不见的某些人——如审判委员会委员们——手中;庭审过程成了走过场,如同我们经常听到的一种说法所描述的那样,“判者不审,审者不判”。如果说,庭审过程由于双方当事人在场还能够起到某种监督作用的话,审判委员会的讨论与决策又有谁人监督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