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的公开与公正
贺卫方
【全文】
在现代中国讨论司法公开的问题,我们不能忽略一个重要的背景因素,那就是,长期以来,我们在司法领域倡导的群众路线,以及在这个基础上形成的各种具体的制度和做法。
早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即1954年
宪法就明确规定了公开审判的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所谓“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其实也没有什么法律加以规定,按权威的解释,是指“有关国防、军事的机密及私人隐事”两种情况(参看1954年11月28日《光明日报》社论)。当时,这种公开审判是作为司法民主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加以强调的。1954年10月16日《人民日报》发表王怀安的文章“我国人民司法制度的优越性”,指出:“由于我们人民法院的审判是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的最大利益,因而也是代表着真理与正义的。正义的审判就没有什么 (此处原文为乱码) 的地方,它就敢于公开进行。”他指出公开审判的意义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将法院的活动置于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从而更加保证审判的正确性。二是可以发挥人民法院对人民群众的教育作用。作者还表示,“遇着同广大群众利益有关的、富于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件,还特别选择最便利于群众参加的地点和时间,以吸引更广泛的群众来旁听。”
了解现代中国司法历史的人们都知道,随着50年代后期政治气候的变化,这种公开审判制度愈来愈变成发动群众,开展阶级斗争的工具。而且,缺乏程序观念和必要的权力制约,使得公开本身也打了折扣,公开经常被滥用,只是形式上的当众宣判,而实际决策的过程则是那些现场的观众所看不到的。至于文化大革命中盛行的那种以公开审判之名,搞大批判式的草率审判,在高度情绪化的场景下,草菅人命、任意判刑的事例,则更是令人不寒而栗的前车之鉴。这段历史告诉我们,司法公开固然是十分重要的,但是,如果没有相当健全的法制,没有严格的法律程序,没有一个追求正义的司法官员群体,公开可能适足成为使司法更加随意的因素。
又提司法公开
在今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前司法部部长肖扬当上了新一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上任伊始,这位新院长便推出了对法院制度的若干改革措施。最引人注目的有二,一是在全国法院系统开展“教育整顿”,以扭转目前司法界腐败之风愈演愈烈的势头。一是大力强调司法公开,要求通过将法院的大门向公众以及传媒敞开,从而强化对法院审判过程的监督。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看到,某些法院(例如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宣布,除了依据法律规定不公开审判的案件之外,所有审判均向公众开放,并允许传媒“自负其责”地对审判过程作出报道。紧接着,中央电视台于7月11日破天荒地对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的一起审判向全国作了实况直播。这些举措很自然引来各种传媒的关注和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