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新闻自由不仅是公民的一项
宪法权利,而且它有助于维护各种官员的操守,有助于促进健康价值的弘扬,有助于疏导某些冤情,当然也就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传媒监督司法的界限
传媒对司法监督虽然非常必要,也非常紧迫,但是,这种监督仍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上面我们说到近年来媒体强化了对司法的监督这一可喜的趋势,但是,媒体超越合理界限的情况也在所多有,同样亟待解决。
什么是超越了监督的合理界限?就是传媒侵犯了司法的独立,造成是传媒而不是法院对案件进行审判的情况。我们看到,不少传媒热衷于对一些法院未审结的案件加以报道,在报道时丝毫不顾及所使用的语言、表达的情感是否足以造成法院不得不听命于传媒的舆论环境。例如,直呼犯罪嫌疑人为“罪犯”,把检方的指控当作实际发生的情况,无所顾忌地使用煽情的和各种带有倾向性的话语,等等。我们在前面已经说过,目前我国的传媒以“机关报”类型为主流,因此具有浓厚的官方色彩。不仅如此,传媒的报道又经常导致高层次领导人的批示,批示下来,党政各部门便要紧急动员,“高度重视,限期解决”。另外,跟西方一些国家法官享有终身制特权的情形不同,我们法官的交椅是很容易被端走的。所有这些,都进一步加剧了法院在审判那些已经被传媒广泛报道过的案件时所承受的压力,有时只能听命于传媒,导致某些案件无从得到公正的审理。
当然,就目前中国的法官素质来说,传媒对某些案件的监督是有助于司法权更公正地行使的。尤其是涉及某些权力部门或豪强人物的案件,小民百姓的利益受到侵犯,在司法机关里得不到公正的解决,甚至压根儿告状无门,情急之下,投书传媒,记者仗义直言,揭诸报端;领导人见报也怒不可遏,愤笔批示。巨大的压力之下,司法机关不得不公正而迅速地加以解决。不久前,传媒报道过的两起案件或许可以说明这一点。一是内蒙古普通职工邓成和诉包头市邮电局案,一是郑州市的张金柱案。我很赞成一篇作者署名“红枫”的文章(“张金柱的哀叹”,见《南方周末》1998年2月13日)所表达的观点,即如果没有传媒的参与和报道,法院能否公正地审理张金柱案是大可怀疑的。邓成和案也是在不止一家传媒报道之后,自治区高院才作出裁定,判这位为讨公道而付出沉重代价的邓成和胜诉。
不过,中国如此之大,我们的记者再敏锐、再能干,能够得到传媒关注的案件也毕竟极其有限。我们无法在每个法院都派驻记者作近距离监控。况且还有些报道所采用的方式甚至表达的观点还有相当严重的问题呢。以轰动一时的四川省夹江县所谓“造假者状告打假者”的案件为例。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的报道用了“打假者上了被告席”作题,仿佛打假者永远正当,打假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或手段违法,公民或法人也无从申辩。该报道又营造了一边倒的气氛,把一个相当复杂的法律和程序问题变成了一个是非分明的道德问题,造成了相当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