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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见执行难

又见执行难


贺卫方


【全文】
   
  
  熟悉的场景又出现在电视屏幕上——
  
  面目凶狠的人们将几位穿着制服的法官团团围住,推搡着。
  
  法官们脸上显露出痛苦、无奈和恐惧。
  
  一个人狂叫着:把大铁门给我关上,看他们往哪儿跑!
  
  失控了的局面。
  
  法院的警车被掀了个四轮朝天,砸碎的玻璃片遍地都是。
  
  一位法官脸上流淌着鲜血……
  
  这样的场景已经见过多次了。通常,电视报道总是对这些围攻人员加以谴责,说他们法治意识淡薄,不懂得尊重司法判决,结论是,法治教育还需要强化。
  
  当然,遵守法律,执行法院判决是法治国家里每一个公民的义务。在法院输了官司的当事人通常会对判决不满意,觉得结果不公平,因而不会心甘情愿地执行法院判决。但是,没有任何国家允许当事人根据自己对法院判决正当性的判断而决定是否执行它。美国的一位大法官说得好:“我们能够作出最终判决并非因为我们判决正确,相反,我们之所以判决正确,是因为我们享有终审权。”因此,可以说,法院的判决必须得到执行,乃是因为这是法院作出的判决。
  
  但是,问题或许并非如此简单。据《中国改革报》4月10日的报道,全国法院已生效却未执行的案件达200万件以上。如此大面积的执行难决不是一句公民法治意识淡薄就可以解释的,也不是片面地强调对公民进行法治教育就可以解决的。据我的观察,我们的司法制度自身也存在着诸多加剧执行难的因素。
  
  我们先来看司法程序本身。在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假如当事人和其他公民感到执掌司法权柄者并不严格地遵循法律程序,或者遵循程序的严格程度因人而异,那么,当事人便很有理由指责法院,这时法院硬要执行判决,便可能引发败诉方与法院之间的冲突。违反正当程序的行为多种多样,例如法官不给双方当事人平等的陈述机会,应当采纳的证据却加以拒绝,主动说服或挑动一方当事人起诉(所谓上门揽案),在一方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与另一方当事人接触(包括在办公室里的公事交谈和在酒店里的杯箸交错),等等。在司法的过程中,法官最该忌讳的是,自己瓜田李下的行为令当事人满腹狐疑,生出不公平的感觉,而最容易造成这种感觉的往往并非判决结果,而是司法程序,是法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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