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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诉讼与足球比赛

法律诉讼与足球比赛


贺卫方


【全文】
   
  
  看上去似乎是风马牛不相及,不过,按照维特根斯坦的“家族类似”道理,当我们把足球比赛视为一种游戏的时候,未尝不可以看到法院的审判程序也具有游戏的特征,同时也可以揭示和分析法律诉讼与足球比赛之间相似的地方。不仅如此,这种比较可能还会对我们思考现行司法制度所存在的某些症结有所帮助。
  
  我们首先看到的相同之处,是二者都是一种发生在利益相对立的当事方之间的争斗。你赢我输,我多得你就会少得。足球比赛有时会出现双方势均力敌,拼尽九十分钟,战成平局的情况。法律诉讼也会如此,当事人之间几个回合下来,无法决出是非,或者发现双方都有问题(法律术语所谓“混合过错”),于是各打五十大板,平局结案。
  
  法院要依法审判,这跟足球比赛(以及其他运动游戏)必须依照规则进行是一样的。了解法律的人都知道实体法与程序法是法律的两个组成部分。违反合同义务,造成缔约对方经济损失,违约者须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实体法。当发生纠纷后,案件由哪个法院管辖,当事人如何提交相关文件,证据如何收集和提交,审理程序如何进行,等等,乃是程序法。足球场上的规则也同样有这样的划分:足球出界后应由对方发界外球,处在越位位置的进攻队员进球无效,背后使绊子应受黄牌警告,情节严重者应红牌罚下,等等,这是实体规则。对是否构成犯规的判断由何人作出,双方发生争议应当循着怎样的途径解决,必须决出胜负的比赛是打延长时,还是直接来点球大战,则是程序规则。关于规则,要紧的是双方适用者应当一致。也就是说,规则的宽严尺度需要平衡地把握,不能厚此薄彼。因此,如何从制度上尽可能地使法官或裁判公平执法就成为至为关键的事项。
  
  足球的裁判和法院的法官一样,都是握有很大权力的角色,也都是需要瞪大眼睛、谨慎地行使权力的人物。人们经常说要提高裁判的业务和职业道德水平,如同人们呼吁要惩罚某些法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尽管舆论对足球裁判常有指责,但相对而言,法官这方面的问题或许更严重。主要的原因在于,我们在足球比赛的裁判方面设计了更为合理的制度,例如裁判从第三地出身者中选任、实行主客场赛制等。另外,足球比赛场景以及决策方式的特殊性也有助于减少裁判可能的偏袒和腐败。我们可以想象,去年北京国安主场以9:1大胜上海申花的那场比赛,假如当值裁判是北京人陆俊,上海人会如何评价这场比赛呢?或者,假如比赛结束后,裁判告诉两只球队和现场观众,尽管在比赛过程中,北京队进了9个球,上海队只进了1个球,但是,这场比赛的胜负还要由裁判向某个委员会汇报,由该委员会作出最终的裁决。讨论中,一些委员认为比赛结果是唯一尺度,应承认场上结果。但大多数委员不以为然,认为上海队水平要略高于北京队,这样的比分是不正常的,应该按照真实水平判上海队小胜一球。最终裁决结果,大家妥协,不偏不倚,判2:2双方平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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