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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四组矛盾 八项课题

  
  第二,我们应该改革法官的选任制度,准确地说,是严格按照《法官法》所规定的标准选任法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高下,关系到司法权行使的正当性,关系到法院以及法官在民众心目中的形象,关系到通过司法而创造的法律准则的统一,也关系到能否在法官中形成同事之间的恪守司法伦理准则的机制的形成。按照1995年生效的《法官法》,要成为法官必须要经过大学以上的专业法律训练,或者有两年的法律工作经验。应该说,这个标准略显低了些,但遗憾的是,即使是这样的低标准,仍然未能落实。一些没有受过法律专业训练也没有法律工作经验的人仍可以进入法院,成为法官。如此这般,形成的一个后果是,法官队伍仍然缺乏同质性,不仅仅在法律的语言、法律的知识、法律的规范方面四分五裂,就连司法伦理也四分五裂,导致了同事之间缺少制约。我们可以假设,如果一所名牌大学的教授选任不讲标准,不管什么人都可以来当,不需要什么学位,也不需要什么科研成果,那么这样最后导致的结果将会怎样呢?势必是剽窃别人的科研成果、盘剥学生的成果、不好好做学问都算不了什么,结果必然是真正优秀的教授在这里呆不下去,纷纷离开,用孔子的话,叫“危邦不入,乱邦不居”。所以,如何严格地执行法官法所规定的法官选任标准确实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必须要解决。
  
  第三,司法权的司法化问题。司法权的行使方法必须要得到真正的反省,并且在程序的各个环节中得到体现。合理地行使司法权的前提是必须要清楚地意识到什么是法院,它不是一个行政机关,为什么它跟行政机关是不一样的,那么法院不一样,不一样在哪?并不仅仅是挂一块牌子法院就是法院,它一定是行使权力的方式跟行政机关不一样,所以对司法权性质必须要作一个更深入的思考。比如说什么样的案件是我们能够受理的,什么事务是我们不可以做的,为什么法官要严格地遵循程序,为什么他只能在法庭上行使他的权力,而在大街上行使权力的人不是法官。我们现在还有法官到大街上,在柳树下,小河边行使权力,这不是法官,这是行政官。还有,司法权要公开,它不能是暗箱操作的结果。这些都应该在相关的规范中确立,所以我们必须重新思考司法权的性质,思考法官这种职业的性质,这样就能逐渐地确立一种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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