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个矛盾是巨大的改革热情与相关知识积累不足之间的矛盾。培根有言,“知识就是权力”。我们也可以说,权力背后有知识。当今各国都采用了分权型的政府体制,例如,司法权与行政权都以分立的状态设置。这种划分的背后是有着丰富的知识背景的。由于我们的古典社会并没有形成分权式政府,因而传统的政治论说中没有提供今天我们可资借鉴的背景知识。半个世纪以来,我们对“三权分立”学说的批判更加抑制了人们探索权力分立背后知识的热情。近年来,司法机关甚至人大都不断地推出涉及司法的改革措施,然而这些措施却经常相互矛盾,凿枘不投。例如,一方面要司法独立,另一方面要错案追究;一方面确认法院是行使审判权的惟一机关,另一方面又推行个案监督;一方面倡导法官选任上的高标准,另一方面又强调人事制度要有利于干部的横向交流……这些问题都显示出有关现代政府以及司法制度的基本知识在我们这里还极端匮乏,需要更深入的研究和在各个层面上的传播。否则,某些好措施的功效可能完全被坏措施所抵销,改革的过程很可能成为一个增添混乱的过程。
此外,改革本身的一个明显的缺陷是,由于改革措施大多由不同的司法机关推出,因而难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缺乏一个全方位的考虑。更因为相关结构囿于自身权限,难以对不同权力――例如法院与人大、法院与检察院――之间的关系提出构想,造成盲人摸象式的混乱局面,甚至导致旧弊未除,新弊复生的结果。我认为,我们需要改变现状,例如是否可以在全国人大的层面上,设立一个“司法改革特别委员会”,这个由民意代表、法院以及检察院等司法机关的人士、律师以及法学界专家组成的委员会通过深入的调查和细致的研究,提出一个司法改革的一揽子方案,经过全国人大讨论和通过后,在全国范围内认真扎实地加以推行。
要实现司法公正,重要的问题仍在于制度。其实只要深入观察,我们就可以发现,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司法不公甚至腐败行为,多半源于制度的缺陷,而非法官的个人品行。下面列出的是我认为要实现司法公正需要关注的八个制度要件:
第一,我们必须改变目前的司法权实际上从属于地方的问题。在现行制度上,我们的司法管辖范围与行政以及立法的管辖范围完全重合。
宪法规定法院院长以及法官由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产生并对其负责,财政也完全依赖地方权力,导致法院对地方的严重依赖。本来是国家设在地方的法院变成了从属于和听命于地方的法院。于是地方保护主义遂难以避免,甚至由于法官“各为其主”,不得不对同样的法律条文作出不同的解释,更加剧了法律准则的四分五裂,破坏了人们对法律统一性的信赖,成为妨害市场经济发展的巨大障碍。指望通过思想教育便可以使法院院长以及法官秉
公司法而不考虑地方领导的意志是徒劳的,这是要求他干超越人性的事。在经济领域,比如说金融,政府比较重视统一管理,中央银行与地方脱钩就是一个很好的改革举措。但是这样的思路在司法方面却没有体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造成了我们对社会中非经济类制度建设的忽视,看不到如果没有这些制度的合理化,经济是不可能健康发展的。实际上,比金融中央化更重要的司法中央化,因为法院毕竟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金融系统出现的弊病还可以通过法院加以矫正,法院判决不公却无法求助于银行。现在的情况是,中央化银行出了问题还要找地方化的法院,这样处理中就会大打折扣。只有让法院非地方化,才可能解决公正问题,当然,法院非地方化并不是又要把它变成一个行政体系,近来一些人似乎热衷于论证法院“垂直领导”的改革方案,这可以说是一个新的误区。司法独立的本质应该是法官个人的独立和每个法院独立于它们的上级法院。我认为这是建立公正的司法制度的十分关键的一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