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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权力:法律职业阶层的兴起

  
  
  贺:法律职业之所以在今天的社会中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是因为法律职业是很专业化的职业。我觉得的确存在着一种内在的发展动力,当然内在发展动力倒不见得用那些高尚的或者是宏大的字眼去形容,如社会正义等等。美国法学家波斯纳认为法律职业的兴起源于一种卡特尔组织,这种厂商组织关注的是自己提供的产品(法律服务)的市场价格,所以会想方设法提升产品的服务品质。法律职业阶层的出现无疑和这种职业在现实社会结构里的利益驱动有很大关系。职业利益的驱动也会使职业共同体逐渐形成,努力改变自己在社会结构中的地位。
  
  
  
  中国社会二元权力结构对司法制度的影响
  
  
  
  魏:我还很想请你谈一下中国司法制度的传统是怎样形成的?晚清以来中国的司法制度传统已经发生了一些结构性的变化。
  
  
  贺:可以这么说。我们现在的司法制度从总体上来说是对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进行学习组合的结果,大体上来说有三个来源:一是欧洲大陆以及日文版的欧洲大陆法律传统;二是社会主义,尤其是俄文版的社会主义学说和法律传统。1949年以来的传统,影响最大的就是这一块了,直到今天,法院的地位低微,检察院的监督权以及司法权行使方式过程中的所谓群众路线,对具体审案法官的司法解释权的剥夺这些东西都跟苏联的司法制度很有密切的关系。第三个来源就是我们中国的古典治理传统。虽然表面看起来我们的制度已经很西化了,但是我们骨子里的运作过程,所遵循的一些准则,自觉不自觉采取的一些方法,都还是我们两千年来一直采取的那套方法。
  
  
  魏:这也就是马克思说的“死人紧紧抓住活人”。在对我们现存的司法制度进行改革的同时,我们需要很好地研究我们有什么传统资源可以推进我们的司法改革。
  
  
  贺:要想实现司法改革,我们需要好好研究我们的传统。社会发展到今天,中国社会权力结构内部一直都存在一个表层权力结构和深层权力结构之间的二元冲突。单看中国《宪法》,与西方相比没有太大的差别,但是我们无法建立真正的“宪法至上”的模式。真正左右权力运行,起到真正决定性作用的力量,往往在表层不大容易发现。在表层看到的东西永远不是真实的东西,真实的东西都是在背后,在桌子下面。《宪法》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干预,检察权是独立的,人大是至高无上的。但是我们看到这个说法,全国人大要在党的领导下行使最高权力,你就说不清楚了,到底是怎么回事。邓小平同志早就提出了,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是党政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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