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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读苏力”之二:《为什么“送法下乡”?》(1)*

  
  第五,再说我吧,这也是另一种形式的下乡——不是与当事人互动,而是与基层法官的互动:上个星期,一基层院法官上来请示一案件,我答复完毕后,基层法官一再邀请我下去走一趟。好多基层法院都要求我要下去走走,我说:要我去可以,但不要问我具体的案件该怎么处理,你们要事先从个案中抽象出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然后大家坐下认真研究,以便解决一类问题,否则,就变成把两审变成一审了,这样不合适;其余就是程序问题可以个案处理。结果,没有一个基层院能够做到问题抽象,他们的思路习惯于就案论案,不管什么理论不理论。我被基层法官一再邀请已很不好意思再推辞,答应5月8日下午一时半从本院出发,一小时后到基层院,基层院全经济庭和各乡镇法庭负责办理经济案件的法官(一个法庭有一人)参加,大家随便聊,互相启发,所有意见仅供参考和打开思路之用,不得以我说的为“准”,以后遇到该改该发回的,照样改或发回。坐谈一个下午,晚上喝酒,然后打道回府。
  
  特别声明:以上所论,对苏力未必是公允的,完全可能曲解了他的本意。只是身体力行的沉下去,记录下当时读书时的所思所想,有待于全部读完后,再来修正看法,这是一种积少成多的方式。另把我所知道的和身体力行的“司法下乡”记录下来,或许可作为另一种考查的原始资料。
  
  注一:请原谅我模仿了苏力、刘星等人喜欢用这样词汇来表达,我本人不喜欢用这样的词,认为用这样的词有故意把“精英话语与大众话语”(这里又用了这种词)分裂开来之嫌,此处故意使用,略含调侃之意。
  
  
  
  
  
  标题:对这个问题你有发言权
  
  作者:韦一笑
  
  时间:2001-5-5 21:47:03
  
  
  
  可惜我的书不在身边,不敢凭记忆讨论。如果以你的材料作做基础,我想问题还是应该想的复杂一些。苏力的这样一个评论:“从一个大历史角度来看,司法下乡是本世纪以来建立中国现代化民族国家的基本战略的一种延续和发展,”是一个普遍性的结论。这个结论要成立,至少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送法下乡是一个任务,二法官下乡也是为了执行这个任务。这两个条件在送法下乡的实践中是否具备,是检验苏力这个判断的前提性条件。从你的“送法下乡”的实践中,我看不出来。
  
  
  
  
  
  标题:事实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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