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随着学习过程的深入,当时的法学知识体系的贫乏越来越多地显露出来。一提到法律,唯一正确的定义便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说到西方国家的法治,就一定是虚伪的和垂死的。凡是社会主义的法律,肯定具有资本主义和一切剥削阶级法律所不可比拟的优越性。学习法律的人就是要成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刀把子”。这样简单而僵硬的教条式知识不免让年轻而好奇的大脑感到深深的不满和失望。一些同学开始转向,写电影文学剧本者有之,研究宗教者有之,吟诗作曲者有之。法学到底算不算得上是一门学问呢?不少同学心里都有些犯嘀咕。
说起来,法律学乃是人间学问中相当古老的一门。在我国传统社会,由于特殊的社会结构和社会秩序传统的影响,法学严重地发育不良,这与西方的情况形成了强烈的反差。在那里,古罗马时代法学的昌盛自不待言;最早的近代型大学--意大利波隆那大学--从一开始便是一所法学院。近代以来,法学在西方各国都居于显赫的地位。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术领域,现代西方法学对于法律制度的发达所产生的影响更是至深且巨,而越来越多的研究表明,西方近代法律对于所谓合于理性的资本主义的发生和发达起到的作用十分关键。作为一门独立的知识体系,法学具有自己的概念系统、丰富的思想内涵以及大师辈出的各种不同的学术流派。这样博大精深的一门学问在那时的中国沦为上面列举的那种干巴巴的教条,实在是一个悲剧。
当然,和任何实践性学问一样,法学的研究也有不同的层次。大体上说,研究的路向可以划分为两大类,一是从内部进行的研究,一是从外部的研究。内部研究偏重于法律规范本身的逻辑结构、法律文意、法律适用的过程等等。外部研究则更关注法律的形成、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之间的关系、制度与观念以及一般社会文化之间的关联、影响法律秩序变革的因素等等。从比较早的时候起,我对于特别严格的内部规范研究就不太有兴致。从大学三年级开始,我的兴趣基本上转到了外国法制史领域,同时对于与法律史密切相关的社会史、宗教史、哲学史等等都兴趣盎然。那时,英文水平相当幼稚,但还是从图书馆借来了大厚本的《中世纪史》(我记得作者名字仿佛是Sydney Painter)和其他一些英文原著,边查字典边生吞活剥。自己的这种兴趣以及求学期间所遇到的几位非常优秀的法律史老师的引导,使得我在大学和研究生两次毕业论文都选择了天主教教会法这个既古且洋又生冷的题目(收入本书的有关教会法的那篇文章便是硕士论文的一部分)。与此同时,兴趣向历史的转移也使我早早地就打定主意,要一辈子从事法学的教育和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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