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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现实的法律生活——评《送法下乡》

  [i] 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
  [ii] 在《送法下乡》的“导论”中,作者已将这些内容交待得较为细致。见《送法下乡》第1-24页。但是,作为“他者”的阅读者,自然可以提出新的理解和意见。
  [iii] 在《人民司法》这样一类法学刊物中,甚至在正式法学核心刊物中,我们当然可以发现相关的众多讨论。在一些重要的学术著作中,我们也能发现相关的讨论,比如,贺卫方的《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夏勇(主编)的《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以及新近出版的强世功(编)的《调解、法制与现代性:中国调解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等等。
  [iv] 比如认为一些法学理论,包括本文涉及的法治知识理论,是无可置疑的,是人类社会必须或者必将接受的。
  [v] 关于这个现象以及进一步问题的有益分析,可以参见冯象《木腿正义》,中山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24页。
  [vi] 其实可能没有这种关联。我们完全可以发现,许多没有现代西方意义上的法治的国家或民族,在历史上,可以而且的确战胜了拥有这种法治的国家或民族。
  [vii] 关于我对《送法下乡》作者的“具体需要地方性”观念的分析,参见刘星:“解读本土法律文化的一种独特方式”,载《二十一世纪》,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1999年2月号。
  [viii] 关于这一点,读者可以阅读《送法下乡》,页182以下。在这些篇章中,我们可以看到基层法院是如何重视口粮、棺材、荤油、素油、蔬菜、黄豆、绿豆、斤两……这些民众细故需求的,以及基层法院为什么这样重视。
  [ix] 比如注重结果的公正,就是已有的一些法学知识所叙述过的。在西方的一些法学著作中,我们当然可以读到这样的知识。
  [x] 参见卡尔 波普尔《猜想与反驳——科学知识的增长》,傅季重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年,第22、308、316-318页。
  [xi] 这意味着对《送法下乡》进行批评,无法是具体例举式的,而只能是另外学理路径的。《送法下乡》具有极强的反省能力。在最后一编中,《送法下乡》反省了自己学术研究中的权力问题。这是对“内在式”的实证方法的极好反思。
  [xii] 这里并非认为媒体所展示的经验世界是不可信的,而是意在强调,媒介的运作人物以及视界所具有的“城市性”,时常使城市中的法学研究所倚赖的经验世界变得“城市化”。这种经验世界之外的世界,可能是更为广阔的,在中国可能是更为“非城市化”的。
  [xiii] 其实,在作者的其他作品中,比如《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制度是如何形成的》(中山大学出版社,1999)、《阅读秩序》(山东教育出版社,1999),等等,也自觉或者不自觉地做出了这样的努力。
  [xiv] 细心的读者完全可以在书中正文和注释中发现这种背景。
  [xv] 关于这个问题的一些讨论,可以参见美国学者Ronald Dworkin, Law’s Empire,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86。
  [xvi] 《送法下乡》认为自己的法学研究是有立场的。见《送法下乡》第60页。
  [xvii] 见2001年11月1日《南方周末》。
  [xviii] 参见2001年10月22日《天府早报》。
  [xix] 见2001年11月1日《南方周末》。
  [xx] 这三个方向,都极为可能导致简单化的是非判断,导致缺乏自我反省的对他者知识的指责。另一方面,我们应该觉察,尽管多年来的中国法学早已反复研究过相关的问题,可是,基层法院依然“我行我素”。在这里,不是基层法院不知道法学家所熟知的法学理论,“素质低下”,相反,它们是在巧妙地进行法律实践。在这个案件中,基层法官完全知道“特别法与普通法相互关系”的法理知识(参见审判长的答记者问),但是,他(她)们依然巧妙地运用《民法通则》和《继承法》、《婚姻法》之间的“大小关系”的道理(在我看来未必不能成为一种法理),去论证自己的法律判决。就这点而言,还是《送法下乡》提到的一句老话说得到位:世界是复杂的。见《送法下乡》第3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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