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此同时,另类的需要或许也是应当认真对待的,因为这类需要也有可能正是基层广大民众(包括基层司法人员)的真实需要,基层司法运作的知识,也许正是这种真实需要的真实反映。知识的生产原本是具有“生产地”的,是和具体需求相互联系的,只是随着进入流通领域,有时便具有一定的普适性。但是应该反思的是,有些知识一旦拥有普适性,知识的持有者便时常忘却知识的“原有地方”以及和“具体需求”的对应联系。于是,一种知识的压抑甚至“垄断”也就出现了。这实际上妨碍了知识的增长及有效流通,不仅如此,知识还可能凭借所谓“正确”轻视直至压抑另类的具体需要(参见第12页)。就此而言,知识应该有竞争,而认识到竞争必要性的前提是看到知识的地方性以及具体需要的地方性[vii]。所以,中国基层司法运作中的知识,同样对“中国法治建设并非可有可无”(第290页)。否则,中国法学学术将有可能不自觉地压抑中国基层广大民众的另类需求,从而反向压抑“法学学术不断发展”的知识需求。
此外,《送法下乡》明确指出,从已有的涵盖世界学术语境的法学知识谱系来看,虽然研究基层司法制度的学术努力是存在的,但是,由于在欧洲大陆国家法律运作的关键部位大致来说是立法,在英语国家法律运作的关键部位大致来说是上级司法,法学知识的学术活动,从而基本是以“立法范式”或者“上级司法范式”作为标志的。基层司法制度的学术化的知识考察,基本上处于被遗忘的境地(第154-159页)。于是,在这样一种世界范围的学术语境中,将在中国处于基石部位的基层司法制度学术化,将土生土长的而且是在和域外法律知识磨合博弈中孕育生发的“非常中国”的基层司法知识学术化,当然是种重要的研究理路。在我看来,这种意识本身已经是种重要的学术贡献。而且我也认为,《送法下乡》就自身和就研究对象而言,实际上已经筑造了新型的知识产品,同时,将其推入了法学研究谱系的续接位置。
那么,什么是蕴涵在中国基层司法制度中的值得被学术化的“法学知识”?《送法下乡》指出,第一,较为注重处理结果的相对公正。这种公正,更多是以具体语境中的社区评价作为标准的。第二,结果判断先于法律推理、适用和论证。这是注重结果公正的自然延续。第三,解决核心争议,力求避免余留纠纷死灰复燃。这是注重结果公正的必要展开。第四,凭借直觉适度剪裁案件事实的排列组合。这是为结果公正铺垫必要的法律基础。第五,防止矛盾的意外转化。这是注重结果公正的必要补充。此外,在表现形式上,尽力“套用”法律条文、集体研究决定法律适用、(在执行中)争取其他相关政府部门的支持,等等(第274页以下)。我们应该注意,这种“法学知识”不是忽视已经存在的国家法律制度,相反,是在国家法律制度和庞杂数量的案件、民众的细故需求[viii]、基层法院法官的自身利益等等“事物周边的制约因素”之间嫁接巧妙的逻辑联系。同时,这些“法学知识”是彼此相互联系的。就单一方面而言,其中有些知识也许已被现存的法学知识阐述过[ix],但是,就总体的相互关系来说,它们是具有特殊意义的中国基层司法运作的“法学知识”。这样,通过《送法下乡》,一种不同于我们在一般的法学读本或法学著作中读到的法学知识浮现了。而且,作为新型的知识产品,尤其因为属于实践理性的一类知识展现,这类“法学知识”是有资格进入世界学术市场流通领域的。
二
《送法下乡》相信历史唯物主义,相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的知识是由具体的物质环境以及各类因素的相互制约所决定的,并且,相信法治建设这样一种上层建筑的方案需要一种人所共知的大基础(第19、22、86、189页)。与此同时,《送法下乡》认为,这类相信不是“口号化”的,不是“标签式”的,而是为切实解决中国的实际问题,是为真切理解中国的基层司法制度,是脚踏实地的(第89、420页)。于是在《送法下乡》中,法学“解放”的行动步骤是在社会存在尤其是在“事物本身的逻辑”中展开的,同时,是在生动的实证方法操作中展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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