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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和法律的关系:一个疑问

道德和法律的关系:一个疑问


张芝梅


【全文】
    (一)
  由于德沃金的垂青,Riggs v. Palmer成为法理学著名的并且是有确定解释的经典案例。但经典往往是在省略和剪裁了历史的细节后才成为经典的。事件在获得解释的同时可能过滤了一些可以使人产生联想的细节,这其实同时限制了我们对这个解释的怀疑。于是,经典在不经意间就成为真理。我们不再质疑某个解释是否合理,是否惟一?同时,我们往往还忽视了产生这个结果的过程。但细节有时候是很重要的。对于这个案件,我们暂时抛开历史是不能假定的说法,对它进行一个简单的历史的“还原”和推测,看看能否从中看出点其他的什么?
  Palmer的祖父在1880年写下遗嘱把遗产留给Palmer。但在1882年,Palmer的祖父再婚,Palmer担心他祖父更改遗嘱,剥夺他的继承权,就用毒药把他祖父毒死。Palmer的两位姑姑认为,既然Palmer杀害了立遗嘱者,就不应该有遗产继承权。可是按照当时纽约州的法律,Palmer祖父的遗嘱是有效的,而对谋杀者是否有权继承被谋杀者的遗产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参与这个案件的纽约最高法院的所有法官一致认为:判决必须符合法律。[1]但对判定palmer是否可以继承遗产的问题上法官们有不同意见。Palmer的辩护律师称:既然立遗嘱人已经去世,那么我们只能根据遗嘱的形式,并按法律的规定处理。但Earl和另外4位法官认为Palmer无权继承遗产。理由是:虽然对这个问题没有明确的说法,但设想纽约州立法者在制定遗嘱法时会有谋杀者可继承遗产的意图,是十分荒唐的;而且,所有的法律,都应该遵从普通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任何人都不能因他的错误获利。因此,法律不该允许有谋杀者继承遗产的内容。这样做并不是剥夺了他的财产,而是说明他不能因为他的罪行而得到财产。只有一位法官赞同Gray法官,认为Palmer可以继承遗传。他们认为Palmer已经为他的罪行受到了惩罚,被判二级谋杀。现在要处理的是另外的问题:他是否有权得到遗产。而对这个问题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应该按法律的规定处理。他不应该因此受到双重的惩罚。
  由此可见,这其实是个有结论(法院的判决)但没有定论(法官的意见)的案件。结果遮蔽了产生结论的过程和冲突。虽然结论是我们现在都知道的,法院判决帕尔默不能继承遗产。但可以说结果之所以是这样的有一定的偶然因素。设想一下,如果是Gray法官的决定被当作结论,会是什么样情况?那至少意味着这个案例不会被德沃金选作说明原则的判例,也许它就仅仅是美国众多判例中极普通的一个,可能很少甚至不会被引用。而且,我们就必须对它进行另外的格式化。这说明了案件的结果多少是不确定的。这其实在一定程度上颠覆了德沃金的原则和规则的区分,也颠覆了他对哈特的批评,但这不是本文想讨论的问题。姑且搁置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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