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真诚的坦白

  简言之,作者试图利用经济学的方法,通过分析法律学人的人性,来分析法律学人的学术投机行为。
  什么是法律学人的人性呢?在作者的笔下,法律学人是利己主义者,他们受利益这一“看不见的手” 的支配,有理性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作者看来,学术殿堂与商场没有什么两样,法律学人的人性与亚当·斯密笔下的经济人的人性没有根本的区别,他们都是一些追名逐利之徒。
  在这样的人性支配下,法律学人进行学术投机也就不足为怪了:许多法律学人做了一辈子的学问,到退休时,居然连起码的学术规范都不懂;有的法律学术权威实际上是一些学霸,他们为维护自己的领地,欺压后起之秀,阻碍法学的发展;“本土化”与“法律移植”的学术之争,表面上看是为国为民,实际上是法律学人的学问之争。法律学人赶场,他们参与立法、出席论证会、讲座、客串、办班、做律师、……。所有这一切,无非是为名为利而已。
  作者“坦白”法律学人的种种“错误”情状,不设道德标尺,不作价值评判,而是以冷酷的笔调,像庖丁解牛一样,一层一层剥开身处“错误”之中的法律学人的画皮,切开他们的肌肉,把他们的骨头和心肺彻底地暴露在读者的面前。作者的做法使我联想到解释学的现象学的做法。所谓解释学的现象学的做法,即是:“让人看某种东西,也就是说让人看话语所及的东西,而这种看是对言谈者(中间人)来说的,也是对相互交谈的人们来说的。话语‘让人’从某某方面‘来看’,让人从话题所及的本身方面来看。只要话语是真切的,那么在话语中,话语之所谈就当取自话语之所涉;只有这样,话语这种传达才能借助所谈的把所涉的东西公开出来,从而使他人也能够通达所涉的东西。”(《存在与时间》,海德格尔著,陈嘉映译,三联书店,1999年,第二版,第38页)因此,表面上看,作者是在罗列一些现象,实际上,他通过把这些现象“采集”在一起,使“事情本身”自在自为地彰显出来。就像“鸡声茅店月,人迹板桥霜”诗句一样,罗列的是自然的现象,彰显的是事情本身。作者所暴露的法学界的这些问题,其实也是当今中国学界存在的问题,只不过法律是一个世俗的行业,这些问题更容易为人所看到罢了。这样说并不是危言耸听,回想一下近年来学术界所揭露出来的种种学术腐败,我们就可以看到,其实,现实中的黑暗情状比起作者所揭示的情况来,其严重程度实在是有过之无不及。
  当然,作者的文笔可能过于犀利,解剖可能过于残酷,态度可能过于偏激,思想可能过于激进。作者所暴露的法律学人的这些问题并不是全部法律学人所具有的问题,作者所分析的法律学人的自私自利的人性,也不过是人性的一个维度而已。正如斯密的经济人是自利的人,而斯密的社会人则是具有道德情操的利他的人一样,人作为生存在世的人,既有世俗的一面,也有崇高的一面;既有实利的一面,也有理想的一面。我们相信,法律学人中诚然不乏投机钻营之徒,但是我们更相信,更多的法律学人,比如宋功德先生本人,他们在为衣食住行忙碌的同时,还在为真理、为法学事业奉献着自己的生命。正是这些法律学人的不懈努力,才有我们今天的法律学术成果。所以宋功德先生真诚的“坦白”,常常使我想到闻一多先生率真的“口供”:
  我不骗你,我不是什么诗人,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