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是这样一个潜心学问的法律学人,又有如此多的学术成果,他对法律学人的种种情状和心态有亲身的体会和反省,对法律学术共同体有深入的观察和切近的了解,对法学问题有自己独到的领会和体悟,他如此这般地入乎其内又出乎其外地来研究法律学人,他的这本著作的确是应该引起我们加以重视的。
作者是如何研究法律学人的呢?在书后的“代跋”中,他自己作了清楚明白的总结性表述:
“进一步说,如果这本小书尚有些特点,那么,这既非它的很容易令人误解的名字,也非它的令人想入非非的标题,它的主要特点就在于:以经济学人看来是老生常谈的经济学知识,来解释法律学人看来是众所周知的法学问题;或者说,‘法学的坦白’引进了法律学人不太熟悉的经济学分析工具,解释经济学人不太熟悉的法学现象,仅此而已。”
“在法律学人共同体中,经历过经济学知识改造的法律学人,比比皆是,这就使得法学研究中的‘成本-收益’分析方法,似乎成为一种时尚。初始时,如同诸多法律学人一样,我高举着‘成本-收益’的利剑,指点规则,激扬文字,可后来,我逐渐发现,我们的很多研究结论根本就靠不住!究其原因,不仅在于法律学人对经济学知识的一知半解,更在于法学的经济分析,对制度环境和社会结构经常视而不见,就事论事,很少问津法律制度的运作机制、最终成本的支付者,最终收益的占有者等基本问题;更要命的是,不少法律学人的经济分析,竟全然不顾法律制度的人性基础。于是乎,法律的经济分析往往要流于形式,并无半点意义。
“法学研究中的这些似是而非的经济分析,它之所以能长久地、普遍地存在,在我看来,当归因于这种机会主义的研究方式未曾引起法学界的普遍反感--或者说,法律学人共同体并未普遍地认为它有什么不妥。不亦悲乎?
“我无法怀揣着这种反感而不露声色。惟此,我便想到运用经济学知识来分析法学研究的机会主义问题,剖析法律学人的理性选择。诚然,这种将经济学分析方法引进‘法学市场’的尝试,不自谦地说,有点类似于公共选择流派开创性地用经济学方法分析‘政治市场’,从而重塑了西方政治经济学。因此我非常清楚,此种知识‘移植’,不仅麻烦得很,而且还很危险。为了少些风险,我只能多些麻烦。我从未懈怠过,认真对待‘法学的坦白’的每一个细节,甚至几易其稿。直到付梓之前,才最后确定了法律学人共同体、法律学人人性、脸谱、赶场、法学围城、法学与法制之间、法学高学位问题、法学职称、法学院名人战现象等九个主要法学问题,遵循着‘主体-人性-行为’的逻辑,借助经济学分析工具来系统地探讨基本的法学问题。”(《法学的坦白》,第210-2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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