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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先例:原则、规则和例外——卡多佐的司法哲学观

  
  在对逻辑的哲学方法予以如此之高的评价和推崇之后,卡多佐也向我们指出了逻辑方法所面临的挑战和问题。他说,逻辑的指导能力并不总是沿着独一无二且毫无障碍的道路发挥作用。一个原则或先例,当推到其逻辑极端,也许会指向某个结论。而另一个原则或先例,遵循类似的逻辑,就可能会指向另一个结论且具有同样的确定性。在这一冲突中,我们就必须在这两条道路间作出选择,选择这条或那条,或者是开出第三条路来,而这第三条路将或者是两种力量合力的结果,或者代表了两个极端之间的中间位置。卡多佐以著名的里格斯诉帕尔默案作为冲突的例证。这是一个遗嘱继承人杀死被继承人而欲继承财产的案件。在这个案件中,有一些相互冲突的原则在争夺对此案结果的支配力。其中的某个原则取胜了,而所有其他的原则消失了。此案中有三个原则在相互较量:第一个原则是立遗嘱人依据普通法处置其财产所立遗嘱具有约束力;第二个原则是民事法院不得对罪行增添施加通告和惩罚;如果将这两个原则推到其逻辑极限,就使谋杀立遗嘱人的财产继承人享有继承权。但是,法官在审理此案中,发展了一个在这两个原则之上的更为一般的原则,它深深扎根于普通的正义情感中,这个原则就是:无人应当从他自己的不公中获利或从他自己的错误中占便宜。这一原则的逻辑战胜了其他原则的逻辑。在这个案子中,(厄尔)法官之所以作了这种选择,遵循了一条道路,而关闭了另一条道路,就是因为在他的心目中有这种确信,即他所选择的道路导向了正义。卡多佐说,诸多类推和先例以及他们背后的原则都被摆到一边,相互争夺着优先权;但最终,那个被认为是最根本的、代表了更重大更深广的社会利益的原则打得其他竞争原则落荒而去。谋杀者由于谋杀而失去了遗嘱继承权,这是因为不允许罪犯从犯罪中获利(这一原则)所服务的社会利益比维护并强制执行法定继承权(这一原则)所服务的社会利益更为重大。卡多佐说,这就是一个司法过程的缩影。
  
  卡多佐认为,法律概念和公式是从先例到先例成长起来的。一个决定的隐含意义在一开始时也许时含混的,其后由于评论和阐述,新的案件抽出了它的精髓,最后,就出现了一个规则或原则,成为一个渊源,一个出发点。从这里将开始一条新的前进路线,将依据它来衡量一个新的进程。有时,人们会发现,对这个规则或原则的系统阐述过于狭窄或过于宽泛,必须重新予以构造;有时,人们接受它为此后推理的一个先决条件,而忘记了它的起源,它变成了一个新家族,它的问题同其他因素联为一体,并一直渗透在法律中。你可以随意称这种过程是一个类比的过程,逻辑的过程,或者哲学的过程。但无论你怎样称呼它,它的精华都是从一个规则、一个原则或一个先例引申出一个结果。在某个领域内很起作用的一个规则,或者是在那个领域内而不论是在一切事件中显露出其作用的一个规则,会延伸到另一个领域。启示他们的都是同样对于一贯性、确定性、计划和结构的统一性的渴望。他们都扎根于心灵对一个更大、更具包容性的统一体的不断追求,就是在这个统一体中,各种分歧将得以调和,而各种反常都将消失。这也许正是卡多佐所推崇的判例法制度的魔力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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