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多佐针对有一些法官、学者对这种哲学的即逻辑发展的原则的轻视,以及认为“法律不总是完全合乎逻辑的”的观点说,所有这些都可能是真实的,但是我们不能将真理推演的过远。逻辑一致并不因为它并非至善就不再是一种善了。他说,霍姆斯在一句现已成为经典的话中曾告诉我们:“法律的生命一直并非逻辑,法律的生命一直是经验”。他说,但是,霍姆斯并没有告诉我们当经验沉默无语时应当忽视逻辑(这是我迄今所看到的对霍姆斯这句名言最精彩的注脚)。除非有某些足够的理由(通常是某些历史、习惯、政策或正义的考虑因素),我并不打算通过引入不一致、无关性和人为的例外来糟蹋法律结构的对称。如果没有这样一个理由,那么我就必须符合逻辑,就如同我必须不偏不倚一样,并且要以逻辑这一类东西作为基础。之所以要遵循逻辑的一致性,是因为人们不能在这一对诉讼人之间以这种方式决定案件,而在另一个类似的案件的另一对诉讼人之间又以相反的方式作出决定。他引用米勒的话说:“如果有一组案件所涉及的要点相同,那么各方当事人就会期望同样的决定。如果依据相互对立的原则交替决定这些案件,那么这就是很大的不公。如果在昨天的一个案例中,判决不利于被告的我;那么如果今天我是原告,我就会期待对此案的判决相同。如果不同,我胸中就会升起一种愤怒和不公的感觉;那将是对我实质性权利和道德权利的侵犯。如果两个案件都一样,每个人就都会感受到这种感情的力量。因此,如果要想让诉讼人确信法院司法活动是公平的,那么坚持先例必须是一个规则而不是一个例外。于是,我们由此得知遵循先例的深刻根源在于它符合人们对公平的追求。这样一种感情,尽管程度会有不同,但其根子就在于先例有沿着逻辑发展路线自我延伸的倾向。这种感情大大地得到强化,完全是由于人们智识上强烈的爱好司法的逻辑性,爱好形式与实质的对称。卡多佐说,这种爱好是一种理想,对构成法律家阶层的那些职业专家一直有某种程度的吸引力。他说,随着一种判例法制度的发展,从诉讼人利欲熏心的争议这样一些原材料中将最终产生出重要的且熠熠生辉的真理。那些偶然的暂时的东西将产生出本质性和永久性的东西。以哲学方法塑造了法律的法官也许会满足于对形式和实质之对称的智识性渴望。但是,他所作的又不仅仅是这些。他也正在保持着法律对某种深层的和迫切的情感作出真切回应。法律家阶层的判断会传给他人,并感染普通人的意识和普通人的确信。如果机会和偏好应当排除,如果人间事务应当受到高贵且公正的一致性的支配(这是法律观念的精髓),那么,在缺乏其他检验标准时,哲学方法就仍然必须是法院的推理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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