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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先例:原则、规则和例外——卡多佐的司法哲学观

  
  三、法官判案:并非单一的方法和单一的因素
  
  一名法官在决定一个案件时,是由那种方法和受那些因素决定和影响的?这是我们一直关心的问题,也是法律推理、法律解释、法律判决理论的焦点问题。我们知道,一般而言,在大陆法系,法官判案所采用的方法是演绎性的,遵循的是形式逻辑的路径,即大前提法律,小前提案件事实,最后推出结论,即判决。而普通法系一般采用的方法则是归纳性的和类比性的。归纳的方法是从一系列已决案件或判决(即先例)归纳出一般的原则,再把归纳出的与那则适用于新的案件;类比的方法则是把待决案件和已决案件(即先例)进行区别,找出其相同点和不同点,再综合判断,最后确定比照的判例进行判决。但这种一般性的解说仍不能满足我们对此问题的深入了解。我们来看看卡多佐对此问题的分析。
  
  卡多佐说,再(法律的)流变中,法官们所面临的是一个具有双重性的问题:首先,他必须从一些先例中抽象出基本的原则,即判决理由;然后,他必须确定该原则将要运行和发展的路径和方向。而关于一个原则会沿着何种路线起作用这一问题,卡多佐将其划分为四种路径,也即四种方法。他说:“一个原则的指导力量也许可以沿着逻辑发展的路线起作用,我将称其为类推的规则或哲学的方法;这种力量也可以沿着历史发展的路线起作用,我将称其为类推的规则或哲学的方法;这种力量也可以沿着历史发展的路线起作用,我将称其为进化的方法;它还可以沿着社区习惯的路线起作用,我将称其为传统的方法;最后,它还可以沿着正义、道德和社会福利、当时的社会风气的路线起作用,我将称其为社会学的方法。”卡多佐所说的这四种方法,实质指的是法官在决定一个案件时,对他起决定性作用的思维方法和选择规则。
  
  第一种方法:逻辑的类推规则或哲学的方法。卡多佐说,他之所以将这一方法置于这些选择规则之首,并不意味着认为它是最重要的。相反,它经常让位于其他方法。他之所以将它列为首席,是因为它有一个在他看来对它有利的确定的前提假设。由于具体案件数量很大,主题相关的判决堆积如山,因此,能将这些案件统一起来并加以理性化的原则就具有一种倾向,并且是一种合法的倾向,即在这个原则的统一化并加以理性化的能力范围内将其自身投射和延伸到新案件上去。这种身份来自自然的、秩序的和逻辑的承继。对它的尊敬超过对其他每一个与之竞争的原则的尊敬,这是恰当的,并且无法以诉诸历史、传统、政策或正义来作出一个更好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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