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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先例:原则、规则和例外——卡多佐的司法哲学观

  
  在卡多佐看来,法官作为法律的解释者,是有前提条件的,这个前提条件就是当宪法和制定法出现空缺时,或含义不明确时。他说,有事宪法或制定法的规则很清楚,因此,(法官解释法律的)困难就会消失。只有在宪法和制定法都沉默时,我们(即法官)才踏上了这块神秘的土地,这时,法官必须从普通法中寻找合适案件的规则。用布莱克斯通的话说,法官是“活的法律宣示者”。由引,我们可以了解,卡多佐将法官的角色和职责定位法律的解释者。这也是卡佐多司法哲学理论中的核心观点。
  
  二、司法过程
  
  对于普通法的司法过程,也即在普通法国家的法院,法官是如何一步一步的审理案件和裁决案件的,我们顶多只能看到一些粗略的描述,而看不到更详细的介绍,如判例法制度到底是如何运行的,先例又是怎样被遵循的,等等。幸运的是,卡多佐为我们作了以下较详细的描述:
  
  一个法官在接手一个案子时,他所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将他眼前的案件同一些先例加以比较,无论这些先例是贮藏在他的心中还是躲藏在书本中。卡多佐辩解道:我并不是说,先例才是法律的终级渊源,它们提供了武器库所需要的唯一装备,提供了“法律车间”的唯一工具。先例的背后是一些基本的司法审判概念,它们是司法推理的一些先决条件;而更后面的是生活习惯、社会制度,那些概念正是在它们之中才得以生成。通过一个互动过程,这些概念又反过来修改着这些习惯和制度。他说,尽管如此,在一个如同我们这样高度发达的法律制度中,先例所涵盖的领域是如此之广,以至于他们确定了法官工作开始的出发点。几乎毫无意外,法官第一步就是考察和比较先例。发果先例清楚明了并且契合案件,那么法官就无需做更多的事了。遵循先例至少是我们普通法系每天工作的规则。但是,除非出现了这样一些条件,依照明显符合案件的先例来决定案件的工作,这在性质上近似于按照制定法来决定案件的过程。这是一个寻求和比较的过程,很少有其他的工作。有些法官甚至在任何案件中都很少超出这一过程。他们对自身职责的理解就是,将自己手上的案件的色彩与摊在他们桌上的许多“样品案件”的色彩加以对比。色彩最接近的样品案件提供了可以适用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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