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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先例:原则、规则和例外——卡多佐的司法哲学观

  
  在普通法国家,法官的职责是什么?这也是西方法学一直关注的问题。卡多佐关于法官的职责,为我们作了如下的解说,他说,一个法官在确定一种“化合物”的比例之前,必须了解将予以混合的成分。因此,我的第一个追问应当是:法官从哪里找到体现在他的判决书中的法律?这些渊源有时很明显。适合此案的规则也许是由宪法或制定法提供的。如果情况如此,法官就无需再费力追寻了。这种对应一经确定,它的职责就是服从。宪法高于制定法,而一个制定法(如果与宪法保持一致)则高于法官的法。在这个意义上,法官指定的只是第二等的法律,并且它从属于立法者制定的法律。的确如此,法典和制定法的存在并不使法官显得多余,法官的工作也并非草率和机械。会有需要填补的空白,也会有需要澄清的疑问和含混,还会有需要淡化的难点和错误。在人们的谈论中,似乎解释不过是寻找和发现立法者心目中的含义,而不论这种含义是多么含混不清和深藏不露,却还是被当作一种真实并可以确定的己有之物。有时司法过程确实就是这样,但经常又不仅仅如此。在赋予一个制定法以含义时,确定立法意图也许是法官的最小麻烦。他引用格雷法官的话说,“之所以出现所谓的解释的困难,是在立法机关对之完全没有概念的时候——当时的立法机关从未想到今天会对该指定法提出这个问题;这时,法官必须做的并不是确定当年立法机关心中对某个问题究竟是如何想的,而是要猜测对这个立法机关当年不曾想到的要点——如果曾想到的话——立法机关可能会有什么样的意图。”希鲁特也说到:“法律应用体系的一个沉重工作是这样构成的,即更深入地发掘实在法的深层含义。然而,更重要的工作是这个系统服务的第二项工作,即,田不纳或多或少地见之于每一个实在法中的空白”。卡多佐说,如果你愿意,也可以称这一过程为立法。但不管怎么说,还没有哪个成文法体系能一直摆脱对这一过程的需求。今天,大陆法学家中的一个重要流派就正在要求能有更大的自由来改变和解释法律。他们说,这些制定法经常支离破碎、考虑不周并且不公正。因此,法官作为社会中的法律和秩序之含义的解释者,就必须提供那些被忽 的因素,纠正那些不确定,并通过自由决定的方法——“科学的自由寻找”——使审判结果与正义相互和谐。法院应当“从各种社会因素中寻求光明,这些因素就藏在法院处理的诸多事实的背后,是一些活跃的力量”。卡多佐说,法院手中的权力很大,并且——如同一切权力那样——容易被滥用;但是,我们又不打算在权力授予问题上畏缩不前,也既不能因为存在着司法权的滥用而不授予司法权(其他权利也是如此)。除了法官的人格外,没有其他东西可以保证实现正义。他说,活跃在我们自己的国土上和法律中的问题同样是这些方法的问题,同样是这种文字与法律精神之间的反差。首先,在宪法领域,这种自由决定的方法已经成为今天占主导地位的方法。宪法的巨大概括性使之具有一种随时代变化的内容和意义。自由决定的方法看破了那些过渡性的具体问题,而希望到达其背后的永恒。因此,解释就扩大了,解释就变得不再仅仅是如何确定那宣布集体意志的立法者的含义和意图的问题。解释被充了这个宣言,填补了他的空缺,而使用的过程和手段就是那种构建了习惯法的司法的过程和手段。法典和其他制定法也许会以压制、废弃和缩减来威胁这种司法的职能。司法职能坚持回应了人的需求,而正是这种需求,司法的职能繁荣起来了并坚持了下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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