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循先例:原则、规则和例外——卡多佐的司法哲学观
刘作翔
【全文】
一、法官的角色和职责
卡多佐将整个司法过程比喻为一个“酿造一种化合物”的过程,而法官参与了这一酿造过程。他说,当一个法官决定一个案件时,他到底做了些什么?他用了什么样的信息资源来作为指导?他允许这些信息在多大比重上对结果起了作用?它们又应当在多大比重上发挥作用?如果可以适用某个司法的先例,在什么时候他会拒绝遵循这一先例?当没有可以适用的先例时,他又如何获得一个规则而同时又为未来制定一个先例?如果他寻求的是逻辑上的前后一致,寻求法律结构上的对称,这种寻求又应走多远?在哪一点上,这种追求应当在某些与之不一致的习惯的面前、在某些关于社会福利的考虑因素的面前以及在他个人的或共同的关于正义和道德的标准面前止步?他说,日复一日,以不同的比例,所有这些成分被投入法院的“锅炉”中,酿造成各种奇怪的化合物。他说,到底是否应当允许法官酿造这样一种化合物,对此他无心探究(因为他是一个“法官制定法“的信奉者)。他只是将法官指定的法律作为生活中存在的现实之一来看待。他说,在我们面前,就存在着这么一个酿造过程。法官并非安坐在法官席上,而是插手了这一酿制。这些因素并非偶然地汇聚在一起,而是有那么一些原则——无论他们是怎样的未加宣告,难以表述和下意识——调整了输入的成分。这些成分也许并非某一时刻为所有法官都接受的同一原则,也并非某个法官在所有时刻都接受的同一个原则。但是,还是有一个选择的问题,而不是听任命运之神的摆布。卡多佐将法官决定其选择的因素区分为两类,一类是有意识的,一类是下意识的。第一类因素通常贴近表层,相对来说,区分和标示他们会更容易一些,并且,一旦这样贴上标签,他们就会很快被当作行动的指导原则而获得承认。而第二类因素即下意识,是那些深深掩藏在表象之下的力量。常常正是由于这些下意识的力量,法官才保持了自己的前后一致,并保持了与他人的不一致。他引用实用主义哲学家詹姆斯的话说,我们每个人都有一种支撑生活的哲学,正是他才使我们的思想和活动融贯一致并有了方向。法官一点也不比其他人更能挣脱这种倾向。他们的全部生活一直就是在同他们未加辨识也无法命名的一些力量——遗传本能、传统信仰、后天确信——进行较量:而结果就是一种对生活的看法、一种对社会需要的理解、一种“宇宙的整体逼迫和压力”的感受;在诸多理由得以精细平衡时,所有这些力量就一定会决定他们的选择是什么样子的。正是在这样的精神性背景下,每个问题才找到自身的环境背景。我们也许会尽我们之所愿地努力客观地理解事物,既使如此,我们却也永远不可能用任何他人的眼睛来理解这些事物。无论是一个乡规民约还是一个民族宪章,他们都要接受这一标准的检验。卡多佐的上述观点,是想说明,一个法官在参与“酿造化合物”的过程中,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这些影响因素并不是随意的、任意的,而是受一些表层的显性的既有意识和深层的隐性的即下意识的支配,并且,这种支配力量也是一个法官在长期的生活中经由各种因素而得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