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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权利发展研究的理论与现实——评《走向权利的时代》          

     正是夏勇对解释模式建构条件的忽视,所以他只能将未经认真分析就简单从伯尔曼等人的解释模式那里转换出来的“权利的解释模式”停留在主张或口号的层面上,而未能切实地落实于《权利》的诸研究之中。换个角度说,这导致了《权利》一书在解释模式上的混乱,一是没有“权利的解释模式”的统一运用,二是“权利的解释模式”与其原本欲图替代的其他解释模式的混杂运用,更看不到“一种适合于权利及其历史的而不是适合于经济、哲学、政治及其历史的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有别于一般法律及其历史的解释理论”(“绪论”,页33)的运用。  
     其次,除了上述夏勇所谓的互动解释模式未在研究实践中得到论证、进而在《权利》一书中未得到建构以外,实际上《权利》一书因对中国人权利发展与西方人权利发展相同的预设,从而也未对“权利发展与社会发展具有互动关系”这一逻辑假设做出证明,具体来讲,就是对立基于其上的中国社会发展与权利发展的特定关系没有进行分析和论证。众所周知,“权利发展与社会发展是互动的”这一论点,乃渊源于伯尔曼等西方学者在对西方法律形成和发展的研究中提出的假设并在具体研究中经过证明而获致的结论。然而,夏勇却不自不觉地将这一产生于西方社会经验并在其间基本得到证明的分析性假设(analytical presuppositions),转换成了一种“业已证明了的命题”(verified propositions)而适用于中国权利发展的状况(但实际上这一假设在中国的社会经验中并未得到证明)。这种在研究中将西方的研究结论理所当然地变成一种不需证明的前提,而不是研究和分析的对象10,在某种程度上就限定了或者说是转换了《权利》一书的基本研究论题,亦即原本应当对权利发展与社会发展在中国的具体场域中是如何发生互动的过程与进程进行描述,对中国人权利发展为什么会达致当下的现状进行解释进而发现中国人权利发展的特定道路,以及对促使中国人权利发展之特定道路得以形成的背后更为深层的文化及历史的因素做出分析,而在《权利》一书的具体研究中却被转换成了描述和解释中国权利观念、权利体系和权利保护机制的现状的论题。前者讨论中国人权利发展题域中的“为什么”和“如何”的问题,后者则关注“是什么”的问题。  
     因将权利发展与社会发展互动这一对中国权利发展研究而言只是一种逻辑的假设转换成《权利》一书展开的研究所赖以为基的一种业已证明的前提而导致的《权利》论题的转换,无疑又内在否定了《权利》一书所设定的探寻中国社会发展与法律发展互动中的权利发展的特定道路的论题。人所周知,只有在原本讨论权利发展与社会发展在中国场域是如何进行以及为什么这样进行互动的过程的论题中,也即将它作为假设而在本土的证明中,论者方能洞识中国人权利在中国这样一个社会中得以发展的轨迹以及中国人权利的发展是否与西方人权利的发展那样会对中国社会的发展也具有很大作用。但是,由于将论题转换成了对作为法律发展与社会发展互动的结果的中国人权利现状的描述和解释,所以作为结果,《权利》一书基本上只局限在发见中国人权利的多少、质量以及权利项的侧重等面向,而未能探究出中国社会从相对不重视权利到“走向权利的时代”的真实过程以及在这一过程中社会与权利之间的真实的互动关系。  
     这种论题的转换,更为严重的是在《权利》的具体研究中还表现为对研究方法的侵损。可以说,这从另一面向使原本因主观凭空建构而无以落实的“权利的互动解释”模式更加重了它与具体研究不相干的成分:绝大部分研究基本都是静态地对中国人权利现状本身的分析和考查,而未能够对中国人权利得以发展的背后的社会变迁给出分析,未能对中国权利发展与中国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进行探究,也大体上未能对中国改革以后究竟是社会哪些方面的发展促进了中国人权利观念的转化以及社会的当下发展中的某些因素是否会扼制中国人权利观念的强化做出讨论,更未能对中国权利保护机制的恢复和建构起作用的各种政治的、经济的和社会的机制的真正确立的问题,以及对中国权利体系的建设的其他制度的健全以及推进种种权利体系趋于完善的社会发展进程等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甚至连《权利》一书的编者为进行中国人权利发展研究而设计的访问调查问卷中共三组65个问题里,也不仅看不到权利的社会学视角的显现,而且几乎没有欲图证明中国人权利发展与社会发展互动的问题。相比之下,更多的倒是那些关注被调查者对自身权利状况的态度、对自己权利实现和保护的途径、对法大抑或权大等一般性问题的静态视角的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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