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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是一种自由

沉默是一种自由


杨雄


【全文】
  沉默权,这是一个古老而有极具世界性的话题。不论东方,还是西方,各国学者都曾围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问题展开过激烈的论争。自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沉默权问题也理所当然的成为我国诉讼法学界学者们捕捉的热门话题。易延友先生首当其冲,围绕沉默权的历史、内涵、理论基础、诉讼价值、制度功能等方面,他先后在《南方周末》、《工人日报》、《检察日报》、《中国律师》上撰文论证沉默权的合理性、可行性。如今其又以新作《沉默的自由》面世,当笔者一览全卷后,不禁有余思落于笔端。  
  
  该书分为上中下三篇,即“历史——理念——运作与应用”,三篇环环相扣,层层深入。前两篇旨在论证沉默权的合理性,第三篇目的在于探索沉默权的规则,并论证沉默权在我国的可行性。该著述秉承了贺卫方教授主持的“司法文丛”的一贯风格:崇尚自由、开放、文明,而又充满学者们的人文关怀。在书中不乏作者对历史问题考察的细致入微,还有着其对现实问题的关切和忧虑,套用作者在“导言”中的一句话:该书旨在论证中国需要确立一个切实可行的沉默权规则。 
  
  在《沉默的自由》一书的开端,易延友先生运用中国学者一贯的历史分析方法,从英国寻找这一舶来品的历史脉络,经过一番精心考证:他认为,沉默权的起源是从道德权利向法律权利的转化的过程;沉默权的发展是从法律权利向现实权利转化的过程。1066年的诺曼底征服,使古老的英国结束了法律不统一的状态。1215年经过拉特兰宗教会议改造后的刑事诉讼程序规则,形成了纠问式的诉讼程式,法官有权依教会法去定罪,并且要求被告人忠实回答法官的提问并作承认犯罪的宣誓,否则将会遭到定罪处罚。起初,作为个人为了维护其个人的尊严,本能的起来反对教会法院的规定,与此同时,国王控制的世俗法院为了限制教会的管辖权,也反对运用“依职权宣誓”这种程序,这在客观上起到了配合被告人反对认罪宣誓的作用。当国王成为宗教的领袖并成了异端压制运动的领导人时,反对纠问程序的力量就受到严重的削弱,专制得到加强。王座法院、星座法院和高等委员会都发展了自己的纠问式诉讼程序,包括强迫被告人当庭自供其罪的纠问宣誓做法,这种程序与普通法院所形成的弹劾式诉讼发生了冲突,在这期间,反对特权法院运用“依职权宣誓”的斗争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书中为我们列举了包括了“丁德尔和杰梅恩等人的宣传、宗教事务委员会对托马斯·雷(Thomas Leigh)的审判、星座法院对威廉姆·沃克斯勋爵(Lord William Vaux)的审判、怀季夫特(Whitgift)与高等委员会(the High Commission)对反对意见的镇压、詹姆斯· 莫里斯(James Morice)对“依职权宣誓”的抗议等一系列斗争活动),其中,1568年的托马斯·雷一案打响了反对“依职权宣誓”程序的第一枪,该案中普通上诉法院首席大法官戴尔第一次以反对在王座法院进行纠问誓言为由,为一名被迫宣誓者签发了人身保护令。戴尔这一做法,后来被译为一句名言:任何人不得被强迫提供反对自己的证据;1641年的约翰·李尔本(John Lilburne)一案,使沉默权与纠问程序之间的斗争出现了一个转折点,沉默权赢得了胜利;1688年,国王詹姆斯二世起诉七主教违抗他关于取消所有反对极端主义的法律、命令一案,使沉默权在英国牢牢站稳了脚根,在拒绝承认过抗议国王的命令的请愿书时,大助教圣克罗夫特(Archbishop Sancroft)诉诸这样一句名言:我有权合法地拒绝发表任何使我自证其罪的言论。有人称此是沉默权产生的“高级阶段”,即16世纪被告人开始在普通法院的审判中行使沉默权以抵制法官提出纠问式问题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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