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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理性之闪光(以问答体写的代序)

人为理性之闪光(以问答体写的代序)


贺卫方


【全文】
  甲:世间有些问题看似简单,但是真正追问起来并不容易回答。例如,法官判案应不应当说理,便是这样一个问题。
  
  乙:这还用问么?法官判案,如果不把他怎样得出判决结果的道理讲清楚,那岂不是想怎么判就怎么判,不成了典型的司法擅断和司法专制了嘛!
  
  甲:未必如此吧。你记得从前的“神明裁判”,不管是我们的独角兽(那种唤作zhi的神奇动物),还是英国历史上的热铁裁判,还有,某些部落很晚近仍在采用的鳄鱼审判,都是不讲道理的审判……
  
  乙:请你不要将这些人类在蒙昧时代的做法拿来作依据。我们说的是现代社会。在民智未开的时候,人们相信一些超自然的事物能够判断疑难案件的是非曲直,所以,神明裁判可以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秩序。再说,鳄鱼不会开口说话,你让它如何说理去?
  
  甲:不,我觉得那是另一种说理,鳄鱼把两个嫌疑人中的一个吃掉了,剩下的就是无辜者,只要大家相信这种结果是公平的,就是一种合理化的过程,或者叫证成(justification)的过程。我的看法是,法官说理与否,或者怎样说理的问题,需要放在特定的语境中,在说服者和被说服者之间的关系中加以把握。而且,不要夸大我们今天的所谓判决说理跟从前的神明裁判之间的差别。
  
  乙:唉,这真是你不说我还清楚,你说了我反而糊涂。依我看,今天我们要求的说理是完全不同的。法官要在判决书里对于证据的采信或拒绝给出明确说明;他不仅要引用相关的法律条文,而且还要对引用特定条文――以及不适用其他某些相关的条文――的依据作出解释;他要对双方当事人及其律师的法律主张作出回应;在起草判决书的过程中他要严格地运用逻辑的规则。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说法官进行了法律推理,通过司法过程所推进的法律的确定性和统一性才可以得到保障……
  
  甲:其实,我也赞同你的观点,而且还可以举出严格的法律推理的更多的价值。例如在判决书里加入严格的法律推理实际上是一种法律决策公开化的过程,这种公开能够抑制法官的恣意,能够创造出法律的某种可预期性。而且,法律推理将判决理由加以仔细的阐述也可以起到说服当事人的作用;道理讲清楚了,当事人尤其是败诉方当事人可能更容易接受判决结果,不至于输得不明不白。目前愈演愈烈的执行难是非跟判决书的说理不足有关?我觉得有一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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