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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 金融刑法的犯罪构成(下)

  犯罪手段是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它不仅是判断情节是否严重的因素,而且是认定犯罪、确定刑罚的重要依据。我国金融犯罪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金融诈骗。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五节专门规定了金融诈骗罪,主要包括:(1)集资诈骗罪;(2)贷款诈骗罪;(3)票据诈骗罪;(4)金融凭证诈骗罪;(5)信用证诈骗罪;(6)信用卡诈骗罪;(7)有价证券诈骗罪;(8)保险诈骗罪。金融诈骗罪是从一般的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它与一般的诈骗罪相比有以下特点:(1)客体双重性。传统的诈骗罪是财产犯罪,侵害的是单一的财产所有权。而金融诈骗罪是经济犯罪,它不仅侵害财产所有权,而且扰乱金融秩序。(2)手段的特殊性。传统的诈骗罪是采用一般的诈术,使人陷入认识错误,从而自愿地把财物交出,而金融诈骗往往采用特定的方法,例如贷款诈骗,是借贷款之名行非法占有贷款之实。又如信用证、信用卡诈骗,是利用信用证、信用卡这些金融工具进行诈骗。由于信用证、信用卡在管理上都具有一套严密的制度,因此这种诈骗犯罪更具有隐蔽性,是一种高智能的犯罪。(3)影响广泛。例如集资诈骗罪,被骗者是社会公众,可能涉及成千上万的人。(4)后果的灾难性。传统的诈骗罪,骗取的数额总是有限的,而金融诈骗往往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2.伪造、变造。伪造和变造是金融犯罪的另一重要手段。根据我国刑法中的有关规定,由伪造或变造手段而构成的金融犯罪有:(1)第170条规定的伪造货币罪;(2)第173条规定的变造货币罪 ;(3)第174条2款规定的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4)第117条规定的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5)第178条1款规定的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6)第178条2款规定的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3.出售、购买、使用、运输、持有、换取。我国刑法也规定了可以由这些手段构成的金融犯罪,其中有:(1)第171条1款规定的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2)第171条2款规定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3)第172条规定的持有、使用假币罪。
 
  我国刑法关于金融犯罪的规定中,有关犯罪数额的规定达30多处,出现频率非常高。金融犯罪的数额不仅是金融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量上的表现,而且是金融犯罪行为的起刑标准和量刑的尺度。
 
  金融犯罪的数额在一定程度上表现着金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但金融犯罪行为的多样性和金融工具的复杂性表明金融犯罪数额也不可能是单一的,而是呈现出繁杂性、立体性的特征。根据金融犯罪的特点及有关金融刑事立法的规定,金融犯罪的数额通常包括以下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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