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 金融刑法的犯罪构成(下)
赵建军
【全文】
上一讲讨论了金融
刑法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本讲我们继续讨论金融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即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和犯罪的客观方面。
(三)金融犯罪客体
在上一讲关于犯罪主体的问题中,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盗窃公共财产构成贪污罪而不是盗窃罪,是因为国家工作人员所具有的这种身份,这是从主体上来谈的,但是如果换一个角度,同样都是盗窃这种行为,身份的不同,可能会导致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有较大的差异。如果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这种身份,那么盗窃这种行为首先是破坏了公务活动的廉洁性;而不具有这种特殊身份,盗窃行为就是侵犯了公共财产所有权。这里就涉及到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问题,即犯罪客体问题。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杨春洗、杨敦先《中国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页58)。对犯罪客体的侵害,是犯罪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标志,因此,犯罪客体对于确定犯罪的性质,分清犯罪的界限,是非常重要的。
金融犯罪侵犯了一定的社会关系。首先是侵犯了金融秩序。金融活动的有序性是金融事业的基本条件之一,这种有序性是通过金融法律法规的规范而形成的,因此,如果违反这些“规则”,必然使原有的金融秩序被打破。对于那些严重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行为,理应受到
刑法追究。金融犯罪所侵犯的金融秩序,包括货币管理制度、银行管理制度、信贷管理制度、票据管理制度等等。无论是哪一种金融犯罪,都会侵犯一定的金融秩序。
其次,有些金融犯罪还侵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产所有权 。金融犯罪中大部分犯罪分子是受到利益的驱动而实施了犯罪行为,因此不惜以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财产作为代价。根据我国刑法中的有关规定,既侵犯金融秩序又侵犯公私财产所有关系的金融犯罪有 (1)集资诈骗罪;(2)非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3)非法发放贷款罪;(4)贷款诈骗罪;(5)票据诈骗罪;(6)信用证诈骗罪;(7)信用卡诈骗罪;(8)保险诈骗罪;(9)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