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改制时国有股权的处理
在改制时,存在着国有资产的流失问题。因此,1994年10月,国家国资局和国家体改委联合发布的《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本着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权益而制定的。
《暂行办法》第
3条规定,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应遵循“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方针,保证国有股权依国家产业政策在股份公司中的控股地位”。因此,在企业改制时,相应采取以下措施,贯彻这一原则:
1.国有股权的设置
国有股权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两大类。其中,国家股的界定原则为:第一、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设立的国有企业以其全部资产改建为股份公司的,原企业的国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第二、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设立的国有企业以其部分资产(连同部分负债)改建为股份公司的,如进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评估前净资产)累计高于原国有企业净资产50%(含50%),或主营生产部分全部或大部分资产进入股份公司,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第三、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向新设立的股份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国有法人股的界定原则为:第一,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设立的国有企业以其部分资产(连同部分负债)改建为股份公司的,如进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评估前净资产)低于原国有企业净资产50%(不含50%),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第二,国有法人单位(行业性总公司和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除外)所拥有的企业,包括产权关系经过界定和确认的国有企业(集团公司)的全资子企业(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企业(控股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以全部或部分资产改建为股份公司,进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第三,国有企业(行业性总公司和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除外)或国有企业(集团公司)的全资子企业(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企业(控股子公司)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直接向新设立的股份公司投资入股形成的股份界定为国有法人股。并且,按照该法应界定为国家股的不得界定为国有法人股。